林俊 (明朝)

明朝進士

林俊(1452年—1527年),字待用,號見素,晚號雲庄福建承宣布政使司興化府莆田縣(今福建省莆田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戊戌進士,歷仕四朝,官至刑部尚书

林俊
大明太子太保刑部尚書
籍貫福建承宣布政使司興化府莆田縣
字號字待用,號見素
諡號貞肅
出生景泰三年(1452年)
福建莆田縣
逝世嘉靖六年(1527年)四月初六日
福建莆田縣
親屬林達(子)
出身
  • 成化十四年戊戌科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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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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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四年(1478年)進士,授刑部主事,進員外郎。其為人秉性耿直,不隨俗浮湛。其負責事情大多涉及權貴,曾經上疏請求斬妖僧繼曉,并治罪梁芳憲宗大怒,命下詔獄。因後軍都督府經歷張黻論救,也一併被捕。經太監懷恩力救,林俊貶雲南姚州判官,張黻貶師宗州知州。當時朝廷言路堵塞,兩人名震京師。

不久,正月星變,憲宗感悟,恢復林俊官職,改為南京刑部員外郎。[1]

弘治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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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元年(1488年),因舉薦升任雲南副使,[2]任內拆除鶴慶玄化寺等淫祀,并修建學堂。升按察使。弘治五年(1592年),調任湖廣按察使,曾經上疏稱陳時政得失。請求減少德安安陸建王府及增修吉府的費用,不被批准。[3]弘治九年(1496年),引病歸鄉,久之舉薦起為廣東右布政使,不拜。此後再起為南京右僉都御史,總督操江。弘治十四年(1501年),再次上疏請求減免建造并遠離奸臣等,此外還舉薦侍郎謝鐸,少卿儲巏楊廉,致仕副使曹時中等人。在江西時期,多次抑制寧王朱宸濠貪暴。因母喪丁憂回鄉。[4]

正德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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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即位后,言官交相舉薦,朝廷內的江西人合疏乞求召還林俊。起為右副都御史,再撫江西,因父喪丁憂去官。正德四年(1509年)服闕,任四川巡撫,平定眉州人劉烈叛亂。因功晉升爲右都御史[5]。因得罪朝廷權貴致仕[6]

嘉靖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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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宗即位后,起用為工部尚書,改刑部尚書。在任期間屢次印疾請辭,世宗均不予批准[7]。在刑部尚書期間,斬殺大量武宗時期權貴奸黨[8]。加太子太保大禮議中,他與楊廷和一同反對世宗立生父為皇考。次年,以病致仕。嘉靖六年(1527年)四月初六,夜二鼓卒於家。享年七十六。入祀莆田乡贤祠。[9]

明倫大典》修成后,追論其罪,被削官。林俊為歷仕四朝,抗辭敢諫,最終因大禮議而去职,始終堅持為臣之大節。慶隆初年,恢復官職,贈少保,諡貞肅。[10]著有《西征集》、《见素文集》二十八卷、《奏疏》七卷、《见素续集》十二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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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五》,出自焦竑國朝獻徵錄
 明史卷一百九十四》,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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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林俊,字待用,莆田人。成化十四年進士。除刑部主事,進員外郎。性侃直,不隨俗浮湛。事涉權貴,尚書林聰輒屬俊治之。上疏請斬妖僧繼曉並罪中貴梁芳,帝大怒,下詔獄考訊。後府經歷張黻救之,並下獄。太監懷恩力救,俊得謫姚州判官,黻師宗知州。時言路久塞,兩人直聲震都下,為之語曰:「御史在刑曹,黃門出後府。」尋以正月朔星變,帝感悟,復俊官,改南京。
  2.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十》:弘治元年閏正月丙子 升致仕浙江道監察御史強珍、南京刑部員外郎林俊、廣西按察司僉事蕭蒼,俱為按察司副使:珍,山東;俊、蒼,雲南。
  3.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弘治元年用薦擢雲南副使。鶴慶玄化寺稱有活佛,歲時集士女萬人,爭以金塗其面。 俊命焚之,得金悉以償民逋。又毀淫祠三百六十區,皆撤其材修學宮。干崖土舍刀怕愈欲 奪從子宣撫官,劫其印數年。俊檄諭之,遂歸印。進按察使。五年調湖廣。以雨雪災異上 疏陳時政得失。又言德安、安陸建王府及增修吉府,工役浩繁,財費鉅萬,民不堪命。乞循 寧、襄、德府故事,一切省儉,勿用琉璃及白石雕闌,請著為例。不從。
  4.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九年引疾,不待報徑歸。久之,薦起廣東右布政使,不拜。起南京右僉都御史,督操江。十四年正月朔,陝西、山西地震水涌。疏述古宮闈、外戚、內侍、柄臣之禍,乞罷齋醮,減織造,清役占,汰員,止工作,省供應,節賞賜,戒逸欲,遠佞幸,親賢人。又請豫教皇儲,因薦侍郎謝鐸,少卿儲瓘、楊廉,致仕副使曹時中,處士劉閔堪輔導。報聞。已,屢疏乞休,薦時中自代。不許。江西新昌民王武為盜,巡撫韓邦問不能靖,命俊巡視。身入武 巢,武請自効,悉擒賊黨。詔即以俊代邦問,俊引朱熹代唐仲友、包拯代宋祁事,力辭。不允。乃更定要約,庶務一新。王府徵歲祿,率倍取於民,以俊言大減省。寧王宸濠貪暴,俊 屢裁抑之。王請易琉璃瓦,費二萬。俊言宜如舊,毋涉叔段京鄙之求,吳王几杖之賜。王怒,伺其過,無所得。會俊以聖節按部,遂劾奏之,停俸三月。尋以母憂歸。
  5.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3):武宗即位,言官交薦,江西人在朝者合疏乞還俊。乃進右副都御史,再撫江西,遭父憂不果。正德四年起撫四川。眉州人劉烈倡亂,敗而逃,諸不逞假其名剽掠。俊繪形捕,莫能得。會保寧賊藍廷瑞、鄢本恕、廖惠等繼起,勢益張,轉寇巴州。猝遇之華壟,單輿抵 其營,譬曉利害,賊羅拜約降。淫雨失期,復叛去,攻陷通江。俊擊敗之龍灘河,遣知府張敏等追敗之門鎮子,遂擒廖惠。而廷瑞奔陝西西鄉,越漢中三十六盤,至大巴山。官軍追 及,復大破之。遂移師擊瀘州賊曹甫,且遣人招諭。甫佯聽令,使弟琯劫如故。指揮李蔭 斬琯首,賊遂移江津,分七營,將攻重慶。俊發酉陽、播州土兵助蔭,以元日掩破其四營。 賊遁入民家,焚之盡斃。乘勝搗老營,指揮汪洋等中伏死。蔭復進,去賊十五里。甫以數十 騎出,遇蔭兵,敗走。官軍乘勝進圍之,俘及焚死者二千有奇。已,本恕、廷瑞為永順土舍 彭世麟所擒。俊論功進右都御史。甫黨方四亡命思南,復攻南川、綦江,以窺瀘州。俊益發土兵,令副使何珊、李鉞等敗之去。捷聞,璽書奬勵。
  6.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俊在軍,與總督洪鍾議多左。中貴子弟欲冒從軍功,輒禁止。御史俞緇走避賊,而僉 事吳景戰歿。緇慚,欲委罪俊,遂劾俊累報首功,賊終不滅,加鑿井毀寺,逐僧徒,迫為賊。 於是俊前後被切責。比方四敗,賊且盡,俊辭加秩及賞,乞以舊職歸田。詔不許辭秩,聽其致仕。言官交請留,不報。俊歸,士民號哭追送。時正德六年十一月也。
  7.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世宗即位,起工部尚書,改刑部。在道數引疾,不許。因請帝親近儒臣,正其心以出號令,用渾樸為天下先,初詔所革,無遷就以廢公議。既抵京師,會暑月經筵輟講,舉祖宗勤 學故事以諫。俊時年已七十,寓止朝房,示無久居意。數為帝言親大臣,勤聖學,辨異端,節財用。朝有大政,必侃侃陳論,中外想望其風采。
  8.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中官葛景等奸利事覺,為言官所糾,詔下司禮監察訊。俊言內臣犯法,法司不得訊,是宮府異體也,乞下法司公訊,以昭平明之治。都督劉暉下獄,俊當以交結朋黨律,言與許泰同罪,請斬以謝天下。廖鵬、廖鎧、齊佐、王瓛論死,屢詔緩刑,俊乞亟行誅。又劾谷大用占民田萬餘頃。皆不聽。中官崔文家人李陽鳳索匠師宋鈺賄不獲,嗾文杖之幾死,下刑 部治未決,而中旨移鎮撫司。俊留不遣,力爭不納。明日又奏,帝怒責陳狀。俊言:「祖宗以刑獄付法司,以緝獲奸盜付鎮撫。訊鞫既得,猶必付法司擬罪。未有奪取未定之囚,反 付推問者。文先朝漏奸,罪不容誅,茲復干內降。臣不忍朝廷百五十年紀綱,為此輩壞亂。」 帝憚其言直,乃不問。
  9.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俊以耆德起田間,持正不避嫌,既屢見格,遂乞致仕。詔加太子太保,給驛賜隸廩如制。俊數爭「大禮」,與楊廷和合。嘗上言推尊所生有不容已之情,有不可易之禮,因輯堯、舜至宋理宗事凡十條,以上。及「大禮」議定,得罪者或杖死。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古者鞭撲之刑,辱之而已,非欲糜爛其體膚而致之死也,又非所以加於士大夫也。成化時,臣及見廷杖二三臣,率容厚棉底衣,重氊疊裹,然且沉臥,久乃得痊。正德朝,逆瑾竊權,始令去衣,致末年多杖死。臣又見成化、弘治時,惟叛逆、妖言、劫盜下詔獄,始命打問,他犯 但言送問而已。今一概打問,亦非故事。自去歲舊臣斥逐殆盡,朝署為空。乞聖明留念,既去者禮致,未去者慰留。碩德重望如羅欽順、王守仁、呂柟、魯鐸輩,宜列置左右。臣衰病待盡,無復他望,敢效古人遺表之意,敬布犬馬之心。」帝但下所司而已。又明年,疾革,復上書請懋學隆孝,任賢納諫,保躬導和,且預辭身後卹典,遂卒。年七十六。
  10. ^ ·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後一年,明倫大典成,追論俊附和廷和,削其官,其子達以士禮葬之。俊歷事四朝,抗辭敢諫,以禮進退,始終一節。隆慶初,復官,贈少保,諡貞肅。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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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衔
前任:
李鐩
明朝工部尚書
1521年-1522年
繼任:
陶琰
前任:
張子麟
明朝刑部尚書
1522年-1523年
繼任:
金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