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7歲女童遭撞致死案

桃園7歲女童殺害事件是2016年4月28日在桃園市的一家夜市旁發生的事故,女毒販丁易津劉芊輝為躲避警察攔檢,造成7歲賴姓女童死亡。[1]

桃園7歲女童殺害事件
位置 臺灣桃園市
日期2016年4月28日
16時30分(臺灣標準時間
目標蓄意誤殺
類型撞人致死
武器汽車
死亡1名
受害者賴姓女童(2009年-2016年4月28日)
疑犯丁易津
動機躲避臨檢

案情 编辑

當天下午4時許,丁易津(22歲)和劉芊輝(22歲)駕著汽車行經中正路時,遇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攔檢,由於他們車上有剛買的K他命,又因為心虛,丁易津完全不管後面的行人,高速往後倒退,撞死當時幫忙母親收攤的賴姓女童後逃逸。[2][3]
2016年4月30日,警察將兩人逮補到案,並於隔天凌晨1點開庭。[4]

起訴與審判  编辑

起訴 编辑

2016年7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殺人罪起訴丁易津和劉芊輝。

審判 编辑

2017年4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丁易津16年有期徒刑,持奪公權7年;劉芊輝也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2][5]

2017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丁易津依舊判處16年有期徒刑,持奪公權7年;劉芊輝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6]

2018年3月8日,臺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7] [8]

參考文獻 编辑

  1. ^ 記者陳俊智. 毒犯倒車撞死女童逃逸 警:忙著急救. 聯合新聞網. 2016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7月3日) (中文(繁體)). 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員警今天下午在桃園區中正、北埔路口抓毒犯,過程中犯嫌拒絕盤查還倒車逃逸,在北浦路、正康二街撞到路邊攤販,一名6歲賴姓女童被輾過,當場死亡;撞死女童的凶手目前在逃,警方還在追緝。 
  2. ^ 2.0 2.1 突發中心石明啟. 女毒蟲拒檢倒車撞死女童 桃園地院重判16年.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27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體)). 女毒犯丁易津去年4月駕車在桃園區夜市遭警攔查,同車通緝犯劉芊輝為躲警,教唆丁女在狹窄道路高速倒車逃逸,過程中撞上一名幫母親收攤的孝順7歲女童,車輛輾過女童頭部當場致命,桃園地檢去年7月依殺人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今天下午宣判,以對兒童故意殺人罪將丁易津重判16年,禠奪公權7年,劉芊輝則犯下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禠奪公權4年。 
  3. ^ 記者陳俊智. 毒犯倒車撞死女童逃逸 警:忙著急救. 聯合新聞網. 2016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7月3日) (中文(繁體)). 盤查毒販的警員徐哲明表示,上周巡邏就在中正路遇過嫌犯的車,當時是聞到毒品K他命味道實施盤查,也遇到衝撞抵抗,最後考量人多放棄追車,由於嫌犯的車牌很好辨別,所以發現才會再實施攔檢。 
  4. ^ 記者鄭淑婷. 倒車逃逸輾死7歲女童 丁易津收押禁見. 自由時報. 2016年4月30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體)). 涉嫌輾死7歲賴姓女童的22歲女子丁易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訊問丁女並審酌相關人證、物證、書證後,認為她涉犯刑法殺人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另2名未到案之成年男子之虞,且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昨天晚間8點10分向法院聲押禁見,法官漏夜開庭於凌晨1點多裁准。 
  5. ^ 記者鄭淑婷. 拒檢倒車撞死女童 女毒蟲判16年. 自由時報.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體)). 21歲女毒犯丁易津去年4月28日下午4點多,駕車搭載22歲通緝犯劉芊輝及陳姓友人,行經桃園市桃園夜市北埔路時被保安大隊員警攔查,丁女在僅剩3.6公尺可供通行的狹窄道路高速倒車逃逸,輾死正在幫媽媽收攤的7歲賴姓女童,桃園地院昨在案發週年前夕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且為累犯,判處丁女16年徒刑,劉男也被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徒刑。 
  6.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矚上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 (中文(臺灣)). 
  7. ^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529號丁易津等人殺人案件新聞稿. 司法動態.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 
  8. ^ 黃哲民. 女毒蟲夜市倒車躲警 輾死女童囚16年定讞. 蘋果日報. 2018-03-08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