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7岁女童遭撞致死案

桃园7岁女童杀害事件是2016年4月28日在桃园市的一家夜市旁发生的事故,女毒贩丁易津刘芊辉为躲避警察拦检,造成7岁赖姓女童死亡。[1]

桃园7岁女童杀害事件
位置 台湾桃园市
日期2016年4月28日
16时30分(台湾标准时间
目标蓄意误杀
类型撞人致死
武器汽车
死亡1名
受害者赖姓女童(2009年-2016年4月28日)
疑犯丁易津
动机躲避临检

案情 编辑

当天下午4时许,丁易津(22岁)和刘芊辉(22岁)驾着汽车行经中正路时,遇到桃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拦检,由于他们车上有刚买的K他命,又因为心虚,丁易津完全不管后面的行人,高速往后倒退,撞死当时帮忙母亲收摊的赖姓女童后逃逸。[2][3]
2016年4月30日,警察将两人逮补到案,并于隔天凌晨1点开庭。[4]

起诉与审判  编辑

起诉 编辑

2016年7月12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依杀人罪起诉丁易津和刘芊辉。

审判 编辑

2017年4月27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判处丁易津16年有期徒刑,持夺公权7年;刘芊辉也依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死罪判处9年徒刑,褫夺公权4年。[2][5]

2017年12月5日,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丁易津依旧判处16年有期徒刑,持夺公权7年;刘芊辉改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判处14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6]

2018年3月8日,台湾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7] [8]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记者陈俊智. 毒犯倒車撞死女童逃逸 警:忙著急救. 联合新闻网. 2016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7月3日) (中文(繁体)). 桃园市警局保安大队员警今天下午在桃园区中正、北埔路口抓毒犯,过程中犯嫌拒绝盘查还倒车逃逸,在北浦路、正康二街撞到路边摊贩,一名6岁赖姓女童被辗过,当场死亡;撞死女童的凶手目前在逃,警方还在追缉。 
  2. ^ 2.0 2.1 突发中心石明启. 女毒蟲拒檢倒車撞死女童 桃園地院重判16年. 苹果日报. 2016年4月27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体)). 女毒犯丁易津去年4月驾车在桃园区夜市遭警拦查,同车通缉犯刘芊辉为躲警,教唆丁女在狭窄道路高速倒车逃逸,过程中撞上一名帮母亲收摊的孝顺7岁女童,车辆辗过女童头部当场致命,桃园地检去年7月依杀人罪嫌起诉,桃园地院审理今天下午宣判,以对儿童故意杀人罪将丁易津重判16年,禠夺公权7年,刘芊辉则犯下对儿童伤害致死罪,判刑9年、禠夺公权4年。 
  3. ^ 记者陈俊智. 毒犯倒車撞死女童逃逸 警:忙著急救. 联合新闻网. 2016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7月3日) (中文(繁体)). 盘查毒贩的警员徐哲明表示,上周巡逻就在中正路遇过嫌犯的车,当时是闻到毒品K他命味道实施盘查,也遇到冲撞抵抗,最后考量人多放弃追车,由于嫌犯的车牌很好辨别,所以发现才会再实施拦检。 
  4. ^ 记者郑淑婷. 倒車逃逸輾死7歲女童 丁易津收押禁見. 自由时报. 2016年4月30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体)). 涉嫌辗死7岁赖姓女童的22岁女子丁易津,桃园地检署检察官讯问丁女并审酌相关人证、物证、书证后,认为她涉犯刑法杀人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另2名未到案之成年男子之虞,且其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昨天晚间8点10分向法院声押禁见,法官漏夜开庭于凌晨1点多裁准。 
  5. ^ 记者郑淑婷. 拒檢倒車撞死女童 女毒蟲判16年. 自由时报. 2017年4月28日 [2017年8月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繁体)). 21岁女毒犯丁易津去年4月28日下午4点多,驾车搭载22岁通缉犯刘芊辉及陈姓友人,行经桃园市桃园夜市北埔路时被保安大队员警拦查,丁女在仅剩3.6米可供通行的狭窄道路高速倒车逃逸,辗死正在帮妈妈收摊的7岁赖姓女童,桃园地院昨在案发周年前夕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且为累犯,判处丁女16年徒刑,刘男也被依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死罪判处9年徒刑。 
  6.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矚上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 (中文(台湾)). 
  7. ^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529號丁易津等人殺人案件新聞稿. 司法动态.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 
  8. ^ 黄哲民. 女毒蟲夜市倒車躲警 輾死女童囚16年定讞. 苹果日报. 2018-03-08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