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大队或称大队,指中国大陆农村地区在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其前身为“行政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村”过渡至大队。1980年代,人民公社解体、政社分设,恢复到原来“”的体制[1]

生产大队在人民公社免费吃饭。

大队的建制上,既是公社直接管辖的行政编组(行政区),又是生产预算单位。其下划分为生产队,生产队直接管理农户

负责人 编辑

负责人有大队长、副大队长至少2人,其他班子成员还有民兵营长、妇女主任,另外还有会计出纳各1人。共产党组织在大队设支部,有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至少2人,均为大队负责人。大队的负责人均实行“工分制”,每月有少量的货币津贴

生产经营 编辑

大队拥有少量土地社队企业除了部分由公社管理以外,其余大队管理。大队的土地主要通过农场林场形式经营林业经济作物企业和农业经营所需劳动力来源于所管辖的生产队,劳动力实行“工分制”,极少实行货币工资,但大多数有少量货币形式的津贴

其他 编辑

 
北韓一支生產大隊出發參加慶典

大队本级为独立预算单位,但对生产队有管理和干预权,属于上下级关系。大队直接安排的人员实行“工分制”,而分配主要通过粮食分配来实现,由于大队自身没有粮食生产,所有人员均直接参加所在生产队的分配,生产队和大队通过村级统筹、集体提留、分摊、低扣等形式调整经济往来关系。

相关术语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历史沿革.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来源:通州年鉴2022. 2023-02-02 [2023-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1) (简体中文). 1983年,实行市管县体制,隶属南通市管辖。同年,政社分设,公社改为乡,大队改为村,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前任:
农村村民委员会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
1950年代末-1980年代初
繼任:
农村村民委员会
前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
繼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