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制錢總制錢合稱經總制錢,皆是宋代的附加雜稅。

北宋宣和年間,爆發方臘之亂,宋廷军政费支出浩繁,发运使兼经制使陳遘以軍費不足,加徵賣酒、印契钱(典賣田宅)、头子钱等杂税七种,以充軍需。因為是经制使的建议,故稱經制錢[1]杨万里《转对札子》:“民之以军兴而暂佐师旅征行之费者,因其除军帅谓之经制使也,於是有经制之钱。既而经制使之军已罢,而经制钱之名遂为常赋矣。”

绍兴初年經制錢與經制使一度废除,绍兴九年(1139年)又復置。绍兴五年,總制使翁彥國又另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二者合稱經總制錢。除此之外,宋朝的雜稅還有月桩钱板帐钱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盐钱免夫钱僧道免丁钱[2]秤提钱市例钱[3]折估钱[4]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

注釋 编辑

  1. ^ 周煇:《清波杂志》卷六:“刱比较酒务及收头子、牙契等钱,号经制钱以助军费。宣和末,陈亨伯起请也。后至昭熙五年倣此,亦收总制钱。”
  2. ^ 《宋史·高宗纪八》:“(绍兴二十九年九月)丁酉,减僧道免丁钱。”
  3. ^ 《宋史·食货志上三》:“两浙和买并税紬绢布帛,头子钱外,又收市例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緡,以分给人吏。 政和初,詔罢市例钱。”
  4. ^ 《旧五代史》卷73《孔谦传》载:租庸使“谦以国用不足,奏:‘诸道判官员数过多,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书记、支使、推官各一员,留守置判官各一员,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并罢俸钱。’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

參考書目 编辑

  • 宋史·食货志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