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制錢總制錢合稱經總制錢,皆是宋代的附加雜稅。

北宋宣和年間,爆發方臘之亂,宋廷軍政費支出浩繁,發運使兼經制使陳遘以軍費不足,加徵賣酒、印契錢(典賣田宅)、頭子錢等雜稅七種,以充軍需。因為是經制使的建議,故稱經制錢[1]楊萬里《轉對札子》:「民之以軍興而暫佐師旅征行之費者,因其除軍帥謂之經制使也,於是有經制之錢。既而經制使之軍已罷,而經制錢之名遂為常賦矣。」

紹興初年經制錢與經制使一度廢除,紹興九年(1139年)又復置。紹興五年,總制使翁彥國又另立名目徵稅,稱總制錢,二者合稱經總制錢。除此之外,宋朝的雜稅還有月樁錢板帳錢二稅鹽錢蠶鹽錢丁鹽錢免夫錢僧道免丁錢[2]秤提錢市例錢[3]折估錢[4]折布錢布估錢畸零絹估錢等。

註釋 編輯

  1. ^ 周煇:《清波雜誌》卷六:「刱比較酒務及收頭子、牙契等錢,號經制錢以助軍費。宣和末,陳亨伯起請也。後至昭熙五年倣此,亦收總制錢。」
  2. ^ 《宋史·高宗紀八》:「(紹興二十九年九月)丁酉,減僧道免丁錢。」
  3. ^ 《宋史·食貨志上三》:「兩浙和買並稅紬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 政和初,詔罷市例錢。」
  4. ^ 《舊五代史》卷73《孔謙傳》載:租庸使「謙以國用不足,奏:『諸道判官員數過多,請只置節度觀察判官、書記、支使、推官各一員,留守置判官各一員,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並罷俸錢。』又奏:『百官俸錢雖多,折支非實,請減半數,皆支實錢。』並從之。未幾,半年俸復從虛折」。

參考書目 編輯

  • 宋史·食貨志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