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类特指的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即由非企业、非自然人,而是由事业单位法人社团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出资的,指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进行登记并营业的经济组织。

例如,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属的文艺院团,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对外演出等经营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或者售卖门票,因此该类文艺院团应当向工商部门登记为“营业单位”并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并纳税。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合作社基本上都要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应作为“营业单位”登记。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