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類特指的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1]即由非企業、非自然人,而是由事業單位法人社團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出資的,指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進行登記並營業的經濟組織。

例如,國家或地方政府所屬的文藝院團,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其對外演出等經營活動,需要訂立合同或者售賣門票,因此該類文藝院團應當向工商部門登記為「營業單位」並領取《營業執照》,還需要向稅務機關登記並納稅。

合作社法人不屬於企業法人。合作社基本上都要開展經營活動,所以應作為「營業單位」登記。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