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決,由孫文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這是一種直接民權,近似於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這主要是用於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

在三民主義的原始設計中,立法權屬於政府,人民只能在縣級事務中直接行使複決權,全國性事務由國民大會代為施行。但其內容並不清楚,因此長期存在爭議,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徒具條文,沒有明確施行程序。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將複決權回歸到公投

概論 编辑

在三民主義中,創制與複決是一個成對的觀念。創制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複決,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創制與複決的概念,都來自於瑞士直接民主,但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複決的程序[2]

複決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立法是屬於政府的治權。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而全國性的事務的創制及複決,由國民大會代表執行,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是交由國民大會議決。國大廢除後才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決。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實際上,中華民國國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才實現。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1.0 1.1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若是大家看到了從前的舊法律,以為是很不利於人民的,便要有一種權,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後,便要政府執行修改的新法律,廢止從前的舊法律。關於這種權,叫做複決權,這就是第四個民權。」
  2. ^ 孫文《國父全書》〈民權主義第六講〉:「至於民權之實情與民權之行使,當待選舉法、罷免法、創制法和複決法規定之後,乃能悉其真相與底蘊。在講演此民權主義之中,固不能盡述也。閱者欲知此中詳細情形,可參考廖仲愷君所譯之《全民政治》。」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