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恶意取款案
许霆恶意取款案,又称许霆案,发生于2007年、2008年判决的中国广州的一桩刑事案件。山西人许霆利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当事人
编辑过程
编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时任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许霆,在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发现每取出1000元,银行卡只扣1元后,许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友人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许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1.8万元。经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对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1]。到2007年5月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款项因投资失败而无法追回。
审理
编辑2007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追缴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审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一审作出判决后,引起多方关注。不少法律工作者认为裁决结果过重[2],因为银行方面也有过错;甚至有人认为许的行为只是不当得利,没有主动恶性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责任[3]。一位广州律师就该案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希望其能够对类似行为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4]。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由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及罰金20,000元人民幣,許霆家人表示會上訴[5]。是次審判,法院鮮有地開放予國內外傳媒在場採訪[6]。
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被控盗窃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核准裁定[7]。
提前出狱
编辑许霆在狱中服刑三年两个月零八天後的2010年7月30日上午假释出狱。法院裁定书显示,许霆假释的原因是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积极改造且缴纳了罚金。事实是,其母趁其父外出不在期间,偷偷缴纳了罚金。至今其父依然坚持许霆无罪[8]。
后续
编辑2013年5月,许霆向广东省高院递交申请,请求重审案件。7月3日,许霆到广州打印当时取款记录的正式账单并还掉部分款项[9]。10月9日,许霆状告广州市商业银行“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主要针对庭前证据交换和观点阐述[10]。
参考文献
编辑-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狱中家书曝光(图). 中国宁波网. 2007-12-26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 ^ 男子趁ATM出错提款判无期续:专家称判刑太重. 福建在线. 2007-12-24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03).
- ^ ATM故障也判储户重刑?. 羊城晚报. 2007-12-18 [2008-0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1-21).
- ^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广州律师已上书全国人大. 搜狐新闻. 2007-12-27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 ^ 许霆重审被判5年徒刑 法庭指本应判无期或死刑. 国际在线. 2008-03-31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廣州民工用提款機出錯提取巨款改判入獄五年. 亞視新聞. 2008-03-31 [2008-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4-08).
- ^ 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二审裁定. 新浪网. 2008-09-06 [2022-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 ^ 许霆表现好假释出狱. 羊城晚报. 2010-07-31 [2012-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03).
- ^ 许霆今日到广州事发银行还款 称重审案件尚无通知. 信息时报. 2013-07-03 [2013-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0).
- ^ 许霆将被窃银行告上法庭 广州越秀法院开审. 南方日报. 2013-10-10 [2015-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