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女朝鮮王朝職業,負責醫治宮廷女性。因為朝鮮王朝受程朱理學影響,故要嚴設男女之防。宮廷女性生病時,多由醫女診斷,再由醫官處方,因為醫官不能親自診斷女性[1]

醫女
諺文의녀
汉字醫女
文观部式uinyeo
马-赖式ŭinyŏ

醫女制度起源與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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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六年(1406年)三月已有醫女出現,是找京城中幼小的奴婢聰敏者訓練[2]太宗十八年(1418年)六月,出現醫女人數供不應求的狀況,當時禮曹以濟生院的報告為依據,向太宗上言,指出醫女合共只有七人,當中成才者僅有五人,分至各道之後,人手嚴重不足,故應從各司官婢中多取十名年齡十三歲以下的少女,送往濟生院接受醫學訓練,以補不足,太宗對此建議深感認同,便欣然答允[3]

醫女的教育開始受到重視是從世宗開始的,於世宗五年(1423年)以官員擔任講師[4]對於來自各地的奴婢教導《千字》、《孝經》、《正俗篇》等書籍,以確保她們能擁有基本道德操守及讀寫漢字能力[5]

世宗五年(1423年)十二月,禮曹規定從各地官衙中,選出10歲以上、15歲以下聰明的女童兩名送至濟生院進行訓練[6],到了世宗十六年(1434年)十二月又做了修改:規定30歲以下、12歲以上中央官廳的奴婢、妓生的女兒以及地方官婢中選拔,地方官婢出身的醫女,在各地的濟生院學習醫術[7]。醫女在世宗朝時無固定的俸祿,她們主要依靠朝廷的「賜米」維生[8],但這種賜米只是君主一時喜好,絕非定制,所以,醫女的收入並不固定,世宗十九年(1437年),朝鮮發生饑荒,各道上繳的米糧數目銳減,而且,民間賑濟災民的費用甚為鉅大,故議政府於同年三月向世宗上言,請求暫停舞童、女妓及醫女等五百三十餘人的賜米,世宗隨即答允[9]

文宗元年(1451年)四月,議政府依照禮曹呈上的報告,向文宗指出當時王宮內大部份的醫女,其本貫均為漢城以外人士,在漢城並無產業,生活困苦,懇請文宗依從女妓之例,每年給予每位醫女一白米,文宗立即答允[10]。雖然只是區區一石白米,但是,朝鮮的醫女自文宗朝開始,總算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世祖五年(1459年)開始成立惠民局(世祖十一年改名惠民署),典醫監(訓練醫官醫女、保存檔案資料、保存藥草醫藥用品)則擔任醫女教育的訓練,規定醫女每月必須閱讀的書籍,加以考試評核,成績優異者可獲得俸祿,成績不理想者,則會下放為茶母,待醫術稍有進步時才有機會復職[11]。同時,還規定醫女一年可獲得兩次俸祿,但茶母無法享有此權利,另外,當時的醫女除了要求品格高尚之外,還須逐步學習診症、助產、把脈、針灸及研讀醫書,至於判定新入宮的宮女是否處子的工作,大多由醫女負責。

世祖雖創立醫女的升遷制度,但直到世祖末年為止,醫女的上下等級仍是十分模糊。成宗九年(1478年)二月接受禮曹建議,對醫女制度作出一連串改革及補充[12],透過嚴格的規定,將醫女的醫學水平提升,成宗十六年(1485年)二月,出現精於醫術的醫員及醫女日益減少的情況,承政院向成宗建議多加選擇十餘歲的女子入宮,命其修讀《四書》等傳統儒家書籍,然後,再學習醫術,成宗對此大表贊同,並把入宮童女的年齡定為十二歲至十三歲。[13]

醫女制度的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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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君即位後,醫女制度遭到破壞,在位期間,下令醫女必須向官學習侍奉之道,並參加各種王宮歡宴場合充當侍候,當中不少醫女更被迫淪為醫妓,成為兩班貴族的玩物[14]

中宗鑒於醫女道德過於敗壞,於五年(1510年)二月,下令禁止醫女出席宮中各式大小宴會,如有違者,交予司憲府論斷[15]。中宗十二年(1517年)八月下達教旨,對於士大夫宿娼之事,尤其是以醫女代替官妓之行為加以指責,並要求禮曹勤察。[16],可是,醫女充當官妓的風氣已是積習難返,中宗十七年(1522年)八月,朝廷發現六曹的官員公然把醫女當醫妓用,中宗大怒之下,罷除禮曹郎官及樂院官員之職[17]。中宗二十一年(1526年)二月,又發現兩班官員利用醫女當臨時的捕盜員,命其參與緝捕盜賊的工作,中宗得知後不悅,命其不能再犯[18]。中宗三十年(1535年)十月,大司憲許沆向中宗報告“惠民署久任訓導等負責醫女教育的官員,竟率醫女數十人與大小各司官員及無賴惡少等人結黨,並日夜聚會,設宴歡愉,中宗對此事感偌十分痛心,並依例再次下令禁止[19]。由此可見,無論中宗如何努力都難以改變燕山君時代遺留下來的歪風,到了英祖、正祖兩朝時,醫女除了肩負醫務工作之外,仍須陪同兩班貴族出席宴會,因此又被稱為「藥房妓生」。

醫女制度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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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在位時,內醫院有醫女22人,惠民署有70人,當時還規定每隔三年,於諸道邑眾多婢女中選擇年少聰敏者入宮,授以醫書知識,成才後或留宮中或移還本邑。醫女的選拔和訓練工作依然持續,到了高宗中期之後,醫女在醫療工作上的重要性已明顯降低。高宗二十一年(1884年)發生甲申政變,主張改革傳統醫療體系的呼聲隨著政變響起,在近世西洋先進醫學的影響下,朝鮮最終接受了西方醫術,在朝鮮國內從事傳教工作的北長老教會在高宗二十二年(1885年)在漢城以北創立王立病院及後又興辦廣惠院(又稱濟眾院[20],專門負責朝鮮全國八道的醫療工作。高宗四十二年(1905年)十月,宮內府的女醫師曲柳意因醫術精明,頒予特敘勳四等,賜八卦章[21],此舉意味著醫女及醫官失去其存在價值,到了高宗三十一年(1894年),朝鮮在日本脅迫下進行甲午更張,醫女制度正式廢除。

醫女服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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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宗十一年(1516年)十一月,下令規定醫女在不用工作時可穿著大紅衣服[22]正祖對醫女所佩戴的頭飾有更嚴格的限制,規定各地醫女由黑布造成的「加里磨」;而內醫院醫女其身分較為高級,故可佩戴由黑色綢緞所織成的「加里磨」,藉以辨別醫女之間的高低身分。[23]

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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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賞賜這方面,醫官、醫女各有差別[24]世宗廿二年(1440年)昭憲王后曾患風疾,泡過溫泉之後已痊癒,世宗認為中宮的病能夠痊癒除了是溫泉的效果之外,醫官、醫女也有功,遂賜醫官馬一匹、醫女召非則是米六石[25]

而醫女的地位比宮女卑賤許多,常常受到宮女的役使(韓國電視劇大長今》中的長今正是這個例子)。

另外,如果是宮女,即使是形同官婢的水賜依,只要得到國王臨幸就有機會成為後宮,這點醫女也與宮女不同,即使得到國王臨幸也沒有成為後宮嬪妃的例子。

朝鮮史上著名的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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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宗時期:長德貴今粉伊黃乙、接常
  • 中宗時期:大長今
  • 明宗時期:銀非
  • 宣祖時期:西施、思郎妃、善德、秀蓮妃、愛鐘
  • 光海君時期:連生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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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代,從事類似職業,在宮廷中醫治宮廷女性的女醫師稱為醫婆。著名的醫婆有談允賢,著有《女醫雜言》一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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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64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5月6日(壬午):
    ○宗簿寺啓:“入學宗親母病妻病,無醫女(胗)〔診〕視之法,非惟取實爲難,因此托故而懶學。今後令醫女醫員同往診候,以辨虛實,方許侍病。”從之。
  2. ^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11卷,6年(1406丙戌/명영락(永樂)4年)3月16日(丙午):
    ○丙午/命濟生院,敎童女醫藥。檢校漢城尹知濟生院事許衟上言:“竊謂婦人有疾,使男醫(胗)〔診〕治,或懷羞愧,不肯出示其疾,以致死亡。願擇倉庫、宮司童女數十人,敎以脈經針灸之法,使之救治,則庶益殿下好生之德矣。”上從之,使濟生院掌其事。
  3. ^ *《朝鮮王朝實錄.太宗實錄》35卷,18年(1418戊戌/명영락(永樂)16年)6月21日(庚子):
    ○加置醫女。禮曹據濟生院呈上言:“醫女共七名,成才者五名,諸處分遣,每不足焉。乞以各司婢子內,年十三歲以下者十名,加定何如?”從之。
  4.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19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樂)21年)3月17日(戊戌):
    ○傳旨:“濟生院醫女內,擇年少穎悟三四人,敦加敎訓,使通文理,仍命義盈庫副使朴堧爲訓導官,專委敎訓。”
  5. ^ *世宗22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樂)21年)12月27日(甲戌):
    ○禮曹啓:“濟生院醫女,必先讀書識字後,習讀醫方。請外方選上醫女,亦令所居各官,先敎《千字》、《孝經》、《正俗篇》等書,粗解文字後上送。”
  6.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22卷,5年(1423癸卯/명영락(永樂)21年)12月4日(辛亥):
    ○禮曹啓:“參贊致仕許衜所啓外方醫女,先將忠淸、慶尙、全羅道界首官官婢內,擇年十五歲以下十歲以上穎悟童女各二名,依選上女妓例,給奉足,送于濟生院,與本院醫女一處敎訓,待其成材還送。”從之。
  7.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66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12月13日(丙辰):
    ○傳旨刑曹:年三十歲以下十二歲以上各司婢子,嫁良夫所生、女妓所生、補充軍姊妹、大小人員戶別婢子、未成才女妓醫女、外方各官京居婢子,竝皆揀擇。或有隱匿不見者,其一族及切隣,以敎旨不從論罪。”又以上項之意,傳旨留後司,以揀選辦膳婢子,未盡善也。
  8.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65卷,16年(1434甲寅/명선덕(宣德)9年)7月25日(庚子):
    ○禮曹啓:“濟生院醫女等,逐日仕官,習讀醫書,看病針灸,勿論晴雨,苦務倍重。依女妓例,一年兩度賜米。”從之。
  9.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76卷,19年(1437丁巳/명정통(正統)2年)2月23日(癸未)
    ○議政府啓:“今年各道上納米數少,飢民賑濟費用又多,請停舞童、唐ㆍ鄕樂盲人、女妓、醫女、樂工等五百三十餘名賜米。”從之。
  10. ^ *《朝鮮王朝實錄.文宗實錄》7卷,1年(1451辛未/명경태(景泰)2年)4月12日(庚辰):
    ○議政府據禮曹呈,啓:“醫女率多外方之人,雖居京中者,其産業甚艱。請依女妓例,歲給米各一石。”從之
  11. ^ *《朝鮮王朝實錄.世祖實錄》30卷,9年(1463癸未/명천순(天順)7年)5月22日(庚戌):
    ○庚戌/禮曹啓醫書習讀官及醫女勸懲條件:“……一,醫女惠民局提調每月講所讀書及曾讀書通不通置簿,每月畫多者三人開寫啓聞,給月料,其中三不通者,定惠民局茶母,滿三略以上,還許本任。”從之。
  12.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89卷,9年(1478戊戌/명성화(成化)14年)2月16日(己酉)
    ○禮曹啓醫女勸課條:“一。藝文館員及有名文臣二員兼差敎授,輪次敎誨。一。醫女所讀書,《直指脈》、《銅人經》、《加減十三方》、《和劑》、《婦人門産書》。一。醫女分三等,一曰內醫二人,每朔給料,二曰看病醫二十人,以前月講畫多者,四人給料,三曰初學醫。一。提調每月上旬講書,中旬(胗)〔診〕脈ㆍ命藥,下旬點穴,歲抄醫司提調令講方書ㆍ胗脈ㆍ命藥ㆍ點穴,通考一年講畫升降。其中不通多者奪奉足,初年奪一名,次年奪二名,三年還本役。一。初學醫勿定看病,俾專學業。一。年滿四十而不通一方,無他技者,還本役。一。每年各司婢子一名揀擇充數。”從之。
  13. ^ 《朝鮮王朝實錄.成宗實錄》175卷,16年(1485乙巳/명성화(成化)21年)2月15日(丁卯)
    ○丁卯/傳于承政院曰:“近來醫員、醫女,精於術者,甚少。擇十餘歲女子,使先讀四書,而後敎醫方,何如?且二品以上妾子,(厲)〔屬〕醫司有法,其他妾子之有學問,不得屬焉。其搜訪錄啓。且如曺伸、李仁錫輩,亦屬醫司,何如?”都承旨權健等啓曰:“曺伸等,非二品妾子,與法相違。然特命,則奚爲不可?女醫讀書事,試使爲之,無妨。”命擇十二、三歲女子錄啓。
  14. ^ 《朝鮮王朝實錄.燕山實錄》56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11月4日(庚寅)
    ○傳曰:“大妃殿進宴時,擇年少醫女五十人靚粧,以供執御,自今以爲常。”
    燕山56卷,10年(1504甲子/명홍치(弘治)17年)11月5日(辛卯)
    ○傳曰:“命婦陳賀王妃時致詞及左右通喝醫女,竝以年少解文人擇定,其髢及首飾,當日內貿入。”
  15.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10卷,5年(1510庚午/명정덕(正德)5年)2月1日(丁亥)
    ○傳曰:“今後小大人員宴會,招致醫女及娼妓者,痛禁,令憲府磨鍊節目以啓。”憲府請:“以制書有違律論斷,醫女、娼妓,幷重論。”上曰:“可。”
  16.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29卷,12年(1517丁丑/명정덕(正德)12年)8月25日(戊辰)
    ○戊辰/受朝參,御朝講。領事申用漑曰:“禮樂,治心之本也。所係甚重,自上當體念,樂則只奏鍾鼓管籥,而女樂則可革也。且音樂之中,語涉淫詞者,亦不可聽也。”上曰:“近日,士大夫以宿娼之事,被罪者多。不絶根株,而治所犯之人,亦末矣。”參贊官金淨曰:“正其源,則流必淸矣。斷絶淫褻之事,使士大夫洞知其不可爲,則自然士習正,而制度文爲,一歸於正矣。”上曰:“不絶根株,而罪其犯者,予意爲未便也。京中時在者亦多,而流蕩之習,莫不由此而興,則亦可減也。北方,防戍之地,猶可仍設也,內地則當革。”正言任權曰:“內庭豐呈,臣意以爲,豈强以娼妓爲哉?宮中女官,當自爲之,其妖穢之類,不宜出入於宮闈也。且醫女之設,必爲精學醫術,治藥於宮中及士族之家也。近來士大夫宴會,不用女樂,故一切以醫女用之,無有學術之時。禮曹當勤檢察,使之成就,可矣。”
  17.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45卷,17年(1522壬午/명가정(嘉靖)1年)8月11日(甲申)
    ○傳曰:“政府、六曹郞官,大張音樂,恣意歡謔云,必用醫妓樂工矣。禮曹郞官及掌樂院官員竝推事,言于法司。”
  18.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56卷,21年(1526丙戌/명가정(嘉靖)5年)2月15日(戊辰
    ○傳于政院曰:“尹思翼以法官,接待訟者;韓備以訟者,奔競法官之家辭緣,幷入傳旨。且士族家搜捕時,令醫女看審事,更思之,設立醫女,爲救病也。今者從捕盜將,而搜探士族之家,非設立本意也。新立之事,不可不議爲也,其招政府郞官,收議于三公。”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56卷,21年(1526丙戌/명가정(嘉靖)5年)2月18日(辛未)
    ○三公議啓曰:“士族家搜捕時,婦女移避,例也。今令醫女,幷爲搜探,未便,請依前例爲之,何如?”傳曰:“言于刑曹。”
  19.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80卷,30年(1535乙未/명가정(嘉靖)14年)10月15日(癸卯)
    ○大司憲許沆啓曰:“本府近聞惠民署,久任訓導等,抄率醫女與年少小各司官員及無賴惡少人結黨,逐日聚會,設辦宴飮,其醫女等,或受贈給暇,市恩作弊,不可不檢擧,故囚久任訓導等,刑推啓下,而近緣參鞫禁府罪囚及禁刑日,故時未訊問矣。今日聞久任訓導等,大唱曰:‘吾等以醫女猥濫給暇,雜被提調之責,至於囚家僮,而曾未數日,又被憲府之推。提調許冾,必囑其弟大司憲許沆,發此公事也。大憲若勿論吾等公事,則幸矣,不然則許洽等,有孽四寸弟曰李彦國,方奸醫女烈伊,屢請我設宴,又每乞給暇矣,吾等當擧彦國取供矣,其知之。’云。蓋恐動臣,寢其事也。孽四寸汎濫之事,臣所不知,設令辭連於彦國,臣當啓避而已。同僚豈以臣族,而不推惡少汎濫之事乎?臣以無狀,猥忝憲長,凡公家事,自以意度量爲之,其敢聞兄之嗾,而發之乎?況臣兄旣爲提調,其司之員,欲治則治之,豈有借手於臣之理乎?是恐動遑脅,欲使臣救之,而免其罪也。臣旣被囚人搖動,又開臺諫不能擧風聞之弊,尤爲惶恐。請遞臣職。”執義鄭萬鍾、掌令李頤ㆍ林鵬、持平趙士秀等啓曰:“惠民署久任訓導等,設辦宴飮之事,僚中風聞,而囚推,此人等謀欲免罪,因人恐動大司憲許沆。其計使臺中,不得爲此事也。此臺中所共風聞摘發者也,而不可遍擧臺長,故獨指長官。此實臣等俱以無狀,忝辱憲地,使奸細者,容易恐動,在職未安。”答許沆曰:“近來囚人,以恐動臺諫爲習。前者朝官,恐動臺諫,而被罪,猶不懲戒,何有如是之事乎?勿辭,而其所犯及恐動臺諫之罪,推治可也。”答鄭萬鍾等曰:“亦勿辭而推之。”
  20. ^ 《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實錄》22卷,22年(1885乙酉/청광서(光緖)11年)3月12日(辛亥)
    十二日。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以“廣惠院改稱濟衆院”啓。
  21. ^ 《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實錄》46卷,42年(1905乙巳/대한광무(光武)9年)10月14日(陽曆)
    十四日。詔曰:“英國法國義國海軍一行,替駐本邦,不可無記念。英國海軍正尉趙雲斯【존스】•弼立斯【필립스】•路宇理、法國海軍大尉高路大、義國海軍正尉畢道訥•吳乃德•葛南甫•徐端儀,竝特敍勳四等,各賜太極章。法國海軍中尉祥岡檀【쌩깡】、吳乙甫,竝特敍勳四等,各賜八卦章。少尉杜陽,特敍勳五等,賜太極章。”又詔曰:“宮內府女醫師英國人曲柳意,屢試醫工之精明,特敍勳四等,賜八卦章。”
  22. ^ 《朝鮮王朝實錄.中宗實錄》26卷,11年(1516丙子/명정덕(正德)11年)11月2日(己卯)
    ○傳曰:“紗羅綾段,已令勿用,更思之,處置實難。宗宰及婦女表衣,則皆鴉靑匹段,當貿中原,將士表衣,則不特鴉靑也,乃以雜色爲之,醫【卽女醫。】妓內宴所着,則乃大紅也。是皆當着,而禁其貿易,則無立法之意,將何以處之?其問于政府。”
  23. ^ *《朝鮮王朝實錄.正祖實錄》26卷,12年(1788戊申/청건륭(乾隆)53年)10月3日(辛卯):
    ○備邊司進《加髢申禁節目》各宮房水賜里、醫女、針線婢、各營邑女妓,則本髮加首之上,戴以加里亇,以示區別等威之意,內醫女仍用冒緞,餘則用黑三升。
  24.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17卷,4年(1422壬寅/명영락(永樂)20年)8月9日(癸巳):
    ○癸巳/恭妃(即世宗王妃昭憲王后)疾稍瘳,醫員醫女,賜物有差。
  25. ^ *《朝鮮王朝實錄.世宗實錄》89卷,22年(1440庚申/명정통(正統)5年)4月10日(辛巳):
    ○上曰:“中宮曾患風疾,自浴溫泉以後,前疾永痊,是乃沐浴之效,亦是醫員醫女藥餌之功。”遂賜大護軍楊弘遂、判典醫監事盧重禮內廐馬各一匹,醫女召非米六石。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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