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芝(?—?),字非園浙江鄞縣人。清朝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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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八年(1679年)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授檢討[1]官陝西道御史,嫉惡如仇。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陳紫芝參劾權臣明珠私黨、湖廣巡撫張汧「蒞任未久,黷貨多端」,「甚至漢口市肆招牌,亦指數派錢」,康熙帝下諭:「張汧貪婪,無人敢言。陳紫芝獨能參劾,甚為可嘉。」後任大理寺少卿,不久即卒。傳言為明珠所害。《清史稿》有傳。[2]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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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史稿·卷282》,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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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詞林輯略·卷二》
  2. ^ 《清史稿》:陈紫芝,字非园,浙江鄞县人。康熙十八年进士,选庶吉士。改陕西道御史,力持风纪,绝外僚餽遗。巡视南城,捕大猾邓二置诸法。疏言:“朝章国典宜画一,民间冠昏丧祭未有定制,请编纂礼书,颁行天下。”又请裁屯卫:“以屯务属州县,则田赋可覈,逃盗可清。”诏并允行。
    时督、抚、监司皆由廷臣保举。湖广巡抚张汧,大学士明珠所私也,恃势贪暴,言路莫敢摘发。二十六年,紫芝上疏劾之,言:“汧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地方盐引、钱局、船埠,靡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请一并敕部论罪。”上命夺汧官,遣直隶巡抚于成龙、山西巡抚马齐、副都御史开音布往按治。复谕廷臣,谓汧贪婪无人敢言,紫芝独能弹劾,即予内升。成龙等按得汧以前官福建布政使亏帑令属吏弥补,又派收盐商银九万,上荆南道祖泽深婪取於民又八万,谳上,论绞。保举汧为巡抚者,侍郎王遵训、学士卢琦、大理寺丞任辰旦,皆坐夺官。擢紫芝大理少卿。每谳狱,稍涉矜疑,即为驳正,多所平反。
    紫芝以峭直受上知,同朝多侧目。无何,卒。或传紫芝一日诣朝房,明珠延坐进茗,饮之,归遂暴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