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憲章 (文化遺產)

雅典歷史文化紀念物修復憲章(英語: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簡稱雅典憲章,1931年在雅典舉行的第一屆歷史紀念物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通過,內容包括七項主要決議和大會的一般性結論。

七項主要決議 编辑

在雅典的大會上,制定的七項主要決議併稱為「修復憲章(Carta del Restauro)」:

  1. 為「修復」一事,建立涵括實務操作及意見諮詢層面的國際組織。
  2. 提出的修復計畫應接受廣泛的知識評斷,以避免致生錯誤使構造物喪失其特徵和歷史價值。
  3. 所有國家應以國家層級立法解決歷史場所的保存問題。
  4. 已經發掘但未能立即修復之遺址應該回埋以保護之。
  5. 現代的技術和材料可以使用於修復工作。
  6. 應就歷史場所給予嚴格監管的保護措施。
  7. 應關注歷史場所鄰近區域之保護。[1]

一般性結論 编辑

宗旨、一般原則 编辑

關於歷史紀念物的行政與立法措施 编辑

古代紀念物的美感強化 编辑

紀念物的修復 编辑

古代紀念物的惡化 编辑

維護的技術 编辑

紀念物的維護與跨國合作 编辑

後續發展 编辑

1964年舉辦的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通過採行「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簡稱威尼斯憲章),該憲章繼承雅典憲章的部分觀念,對象從從單一物件擴展至場域,比起1931年的雅典憲章更具前瞻性與細膩性,是目前在文化資產保存維護領域最被認可之國際憲章。[2][3]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ICOMOS. "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 - 1931". https://www.icomos.org/en/charters-and-texts/179-articles-en-francais/ressources/charters-and-standards/167-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工作是否有什麼規範或準則?」。 https://www.boch.gov.tw/qainfo_150_907.html
  3. ^ 傅朝卿翻譯、導讀。「威尼斯憲章 1964」。 https://twh.boch.gov.tw/taiwan/learn_detail.aspx?id=3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