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香港法典
《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形式頒佈並實行。
簡介编辑
法律的草擬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编辑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實行制度。內容包括:
- 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條條文
-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
全國性法律编辑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實施,由行政長官刊憲公佈或由政府提交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
立法编辑
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關,負責審議及制定法律。
主權移交前法律编辑
根據《基本法》附則,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主權移交前立法局設立的法律等)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牴觸《基本法》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凌駕于《基本法》之上。[3]
國際公約编辑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主權移交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
香港一般刑罰编辑
有關香港判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刑罰可參考“Sentence in Hong Kong”,書中主要說明刑事案件。
参考文献编辑
-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擬工作 (第二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有關文件. [2010-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時事話題-香港政制發展-香港政制事務局長: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 [2011-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