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说明

  • “○”表示GB/T 2260首次执行时(1980年版本)制定的代码。
  • “…”表示现时正使用的代码。
  • 1980年、1982年版本中,未有制定省辖市市辖区的代码,所有带县的省辖市给予“××××20”的“市区”代码。
  • 1984年版本开始对地级市(前称省辖市)市辖区制定代码,其中“××××01”表示市辖区的汇总码,同时撤销“××××20”的“市区”代码(追溯至1983年)。
  • 1984年版本的市辖区代码分为城区和郊区两类,城区由“××××02”开始排起,郊区由“××××11”开始排起,后来版本已不再采用此方式,已制定的代码继续沿用。
  • 1984年版本中,由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给予“××××20”或“××××19”的代码(追溯至1983年),1988年版本改以“××90××”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追溯至1986年),1991年版本改以第五、六位数字“81−99”表示(追溯至1989年)。
  • 行政区划字母代码在1999年版本首次制定,因此1999年或之前已撤销的行政区划没有字母代码。
  • 最近变更的行政区划参照民政部按照编码规则发布的数字代码,字母代码待有GB/T 2260更新版本或修改单发布时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