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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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存废复核方针(PL404)》(下称“方针”)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处理存废复核申请(下称“申请”)的程序性问题。
第2条 存废复核程序的参与者
根据方针规定,存废复核程序必须包含以下参与者:
  1. 存废复核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编辑;
  2. 存废复核人(下称“复核人”):处理申请并裁定处理结果的管理员。
存废复核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必须通知以下编辑:
  1. 页面或修订的创建者;
  2. 被转介的相关程序中的申请或提请人;
存废复核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以下编辑:
  1. 之前已结束相关程序中行使复核、裁定处理结果和执行处理结果权限的人;
  2. 之前已结束相关程序中的申请或提请人;
  3. 原存废复核、存废讨论或版本删除中参与讨论的编辑,或原快速删除中提出异议和参与讨论的编辑;
  4. 页面或修订的主要编辑。
存废复核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还允许其他有意愿的编辑参与讨论。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编辑

第3条 申请的一般程序
申请人应在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并须依据统一格式填写被申请页面的标题、申请执行的操作和申请理由。
被申请页面现存的,应在现存页面悬挂列入存废复核申请的公告模板
被申请页面因移动等原因,原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的存档或记录不在当前页面名称项下的,应在同时指明存档或记录的位置。
第4条 申请的规定事由
申请仅可以下列情形之一为理由提出:
  1. 原存废裁定人错误阐释存废讨论的共识,或原速删、版删执行人的决定有误;或
  2. 删除后出现新的证据,而此证据会影响存废的决定,且已删条目具资料有助于重撰条目。
以第1款第1项为由提出申请的,应对应说明:
  1. 原存废的共识应采取的阐释及其理由;或
  2. 原存废或原速删、版删对方针指引适用的错误及其理由。
以第1款第2项为由提出申请的,应列明新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5条 代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编辑可提出代申请:
  1. 编辑对于存废讨论结果有合理异议,但由于编辑经验有限而对存废复核程序尚不熟悉的;
  2. 编辑对于存废讨论结果有合理异议,而尝试不合规地重新开启存废讨论的。
代申请人有义务履行本章所规定的必要申请程序,代申请须满足本章所规定的必要要求。
第6条 撤回申请
申请人自认为理据不充分或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可提请撤回申请。申请的撤回应说明合理理由,缺乏合理理由并显著违反《积极态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怀有恶意的,复核人有权继续当前复核程序。
申请为代申请的,被代理人和代申请人均有权撤回。被代理人要求撤回申请,而代申请人认为需要继续复核的,原则上应由代申请人自行提请新的申请;复核过程中已有较多其他编辑参与讨论的,复核人可以裁定撤回无效并继续复核。
撤回依前款宣告无效的,后续复核以代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
第7条 无效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无效:
  1. 被申请页面尚在存废讨论的;
  2. 被申请页面并无经过存废讨论、快速删除或版本删除的;
  3. 意图滥用复核程序,攻击、中伤诽谤或责难其他用户的;
  4. 意图滥用复核程序,纯粹为比较不同页面而进行申请,旨在反对其他页面的存废结果的;
  5. 依据本导则第5条所提出的代申请,显然违背被代理人意愿的。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编辑

第8条 受理的一般程序
愿意处理申请的管理员可进入申请的受理程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复核人受理申请的,应使用状态模板对标注和注释,并在处理结果区签名宣告受理申请后,依据本导则第四章所规定的复核程序开始复核。复核人不受理申请的,应依据本导则第五章所规定的结案程序宣告结案。
第9条 复核人的回避
曾以下述形式之一参与待复核页面相关处理流程的管理员,不得担任复核人:
  1. 原存废讨论的提报、投票与讨论、结束讨论及目标页面处理;
  2. 原快速删除的提报、提出异议、讨论和处理;
  3. 原修订版本删除的提报、讨论和处理。
申请人(包括,代申请人和被代理人)不得担任复核人。
第10条 多重受理的禁止
当有一位管理员完成受理程序确立为一个申请的复核人时,其他管理员不得再重复或平行受理该申请并担任复核人。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编辑

第11条 复核的一般程序
申请被受理后,复核人可进行以下操作:
  1. 审核申请理由,及其中所包含的新证据;
  2. 复核被申请页面存废有关的各项程序;
  3. 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接受和审核申请人和本导则第2条第2、3、4款所列编辑提供的其他证据;
  4. 自行搜集和展示其他证据;
  5. 向申请人和本导则第2条第2、3、4款所列编辑提问;
  6. 申请曾依据本导则第15条第1款中止的,可审核中止前的各项意见。
第12条 临时恢复页面
根据方针规定,复核人可以依程序临时恢复页面。临时恢复的页面,须悬挂标注临时恢复的模板
本导则第2条中除复核人以外的参与者,可以下列理由申请临时恢复条目:
  1. 怀疑删除有误,惟无法于见到已删内容前道明理由;
  2. 恢复至用户页子页以便改进条目,解决致删问题;
  3. 恢复以便社群讨论。
仅有无争议内容可以恢复,再递交而又无所改进之内容可快速删除,恢复至用户页而又无迹象会改善者则可遭提删。
第13条 讨论和提问程序
复核的讨论应集中在专门的“编辑意见”区,如有必要复核人可将参与者的自由讨论和复核人的提问分为“编辑意见”和“复核提问”两区。
复核人依据本导则第11条第5项提问的,被提问人如愿意回答,应于提问发出后7整日内作答;至迟不应晚于最后一个提问发出后7整日。除非被提问人明确表示拒绝作答或已作答,复核人应于提问发出后7整日内等待被提问人回应或作答。
第14条 要求介入
复核人可根据方针规定要求社群介入,开启一个时长为7整日的讨论。讨论期间,复核人认为必要或由参与者提出申请,复核人可列明理由延长时限。讨论时限最多延长至35整日。
复核人如认为必要,可在要求社群介入时径行依据本导则第11条第1款的程序临时恢复条目。
第15条 复核中止和终止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人可中止复核程序:
  1. 复核人在复核程序终止前认为自己不符合担任复核人的规定条件的;
  2. 复核人在复核程序终止前因规定条件以外的原因认为自己不适合继续担任复核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人可终止复核程序进入结案程序:
  1. 非社群介入的复核已完成所有必要程序;
  2. 社群介入的复核讨论已明显达成共识或到达时限。
复核人中止复核时,应在“编辑意见”区明确宣告和说明理由,并恢复状态模板的默认状态,以便由其他管理员重新开启复核程序。
复核人开启要求介入程序后,无权中止复核程序。

第五章 结案程序 编辑

第16条 结案的一般程序
复核程序终止后,复核人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裁定,使用状态模板对处理结果进行标注和注释,并在“处理结果”区说明裁定理由。
第17条 处理结果
复核人可裁定以下结果之一,作为申请的处理结果:
  1. 无效申请;
  2. 重复申请;
  3. 请求撤回;
  4. 维持原决;
  5. 发还,或转介;
  6. 推翻原决,或更新原决;
  7. 无共识,或超时结束。
第18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
本导则第17条第1、2项仅适用于复核人不受理申请的情况,第3项仅适用于申请被撤回的情况;第4至7项仅适用于申请被受理且复核程序结束的情况。
复核人选择适用第6项作为处理结果,但非因原裁定有误的,应以“更新原决”为处理结果。
复核人在要求介入程序结束后适用第7项作为处理结果,应以“无共识”为处理结果;因申请人和代申请人未对复核程序中的提问作出任何回应且现有理据又不足以裁定作出其他结果作为申请的处理结果,而适用上条第7项作为处理结果的,应以“超时结束”为处理结果。其他情况不得适用第7项。

附录 编辑

注7条 第7条第2款所称标注和注释的格式
标注颜色为黄色,参数为“*”;
注释的格式为“复核中:○○○(对应程序的阶段名)”,如,“复核中:等待回应”。
注16条 第16条所称标注和注释的格式
标注颜色为应根据处理结果有所不同:
  1. 选择本导则第17条第1、4、7项作为处理结果时应在状态模板以红色进行标注,参数为“-”;
  2. 选择第2项时应以粉色进行标注,参数为“rd”;
  3. 选择第3项时应以蓝色进行标注,参数为“wd”;
  4. 选择第5、6项时应以绿色进行标注,参数为“+”。
注释的格式为“○○○(处理结果):□□□(对应处理结果所进行的操作)”,如,“维持原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