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t9810630/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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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1][2] 编辑

修訂目標 编辑

近年來國民營養知識提升,健康意識抬頭,且許多先進國家業已實施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為因應國內消費大眾之需求,並建立消費者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前行政院衛生署(現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自87年起,即推動實施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措施。

新修訂之主要目的為希望能將營養標示作更完整且符合國人需求之規範。

法源依據 编辑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基本規定用詞定義 编辑

營養成分 定義
反式脂肪 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碳水化合物 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單醣雙醣之總和。
膳食纖維 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營養宣稱 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營養範疇界定 编辑

一般營養學上,營養素係指存在於食物內,能用於維持並建造身體組織、提供能源,調節新陳代謝者,故廣義而言,蛋白質類(各胺基酸)、脂肪類(飽和脂肪不飽和脂肪酸EPADHAω-3等)、碳水化合物類(單、雙、多醣類)、維生素類(Vitamin A類胡蘿蔔素視網醇DEKCB1B2、B6、B12、菸鹼素、泛酸、葉酸、生物素、膽素、肌醇、葉黃素)、礦物質類(鈣、磷、鈉、氯、鉀、硫、鎂、鐵、碘、氟、鋅、銅、鉻、硒、錳、鈷、鉬、硼、鎳、矽、錫、釩)等均屬之。至於一般食品原料,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內容物」,應標示於內容物名稱欄位內。

名詞釐清 编辑
名詞 釐清
主要有葡萄糖、果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及半乳糖。送檢驗時以此6項單醣與雙醣為主;「糖」之標示值包含額外添加的糖及原料含有的糖,亦即最終包裝食品中所含之全部糖含量。
菊糖、果寡糖 屬3 -9個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屬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膳食纖維定義範疇。
反式脂肪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針對反式脂肪之定義進行重新修訂,由原規範之定義「反式脂肪係指食用油經部分氫化過程所形成的非共軛式反式脂肪酸」修訂為「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咖啡因 咖啡因非屬營養素,不得列入營養標示中。

標示內容 编辑

  1. 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下表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營養標示」之標題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2.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於糖之後標示,亦可標示於鈉下方;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脂肪之後標示,亦可標示於鈉下方。其它自願標示營養素含量,則應列於鈉下方。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每日參考值)
一般包裝適用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一)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3-1 of Taiwan
小包裝適用

(小於100平方公分)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2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4 of Taiwan

含量標示格式 编辑

  1.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2.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兩者均為必要標示內容,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3.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第1項之格式標示;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第2項之格式標示;不可以自行設計其他格式。
  4. 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指引表[3]為僅供參考,廠商可自行訂定份量值,但應有訂定不同份量值之參考依據。
  5.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中「本包裝含○份」,應以整數值標示份數,不得有小數點;而「每1份量」之數值,得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1位標示(如:本包裝含3份,每1份量29.5公克)。
  6. 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載具格式探討 编辑
  1. 所有營養標示內容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上,不可以用附加之說明書來呈現。
  2. 產品的營養標示均須依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所規定標示,不可自行多加格線、不可擅自創造設計格式、不可擅自變動標示項目的順序,該縮排標示的項目就要縮排,熱量計算方式及小數點可標示到幾位,都必須完全依照該標準之規定。如果產品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其營養標示得以橫式方式標示之,請參照該標準之附表標示(假若脂肪含量為零,則應於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標示「0」,而非不予標示該項目)。
  3. 營養標示格式內不可以標示非營養素項目(例如:比菲德氏菌、膠原蛋白、葡萄糖胺、五味子萃取物等),應與現行公告之項目作明顯區分,且應於該欄位上方加列適當之標題,例如:其他成分。
  4.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但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毫米。
  5. 營養標示之印製沒有一定之顏色限制,惟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相關規定,應明顯標示之。
  6. 最小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含營養標示),產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大)包裝標示即可。也就是說,小包裝如為完整包裝,且於市面有單獨小包裝流通販賣之情形者,則其小包裝亦應有一般食品標示及營養標示。
  7. 當可標示的面積很小時,不可以省略部分營養標示內容,依規定必須依格式列出所有資訊,但若總表面積小於100 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可使用橫式格式列出所有營養標示內容。
  8. 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以橫式表示時,可免註明每日參考值:熱量 2000大卡、蛋白質 60公克、脂肪 60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 300公克、鈉 2000毫克、宣稱之營養素每日攝取參考值、其他營養素每日攝取參考值。
  9. 營養素含量不可用「10~15公克」或是「10±5公克」或是「< 10公克」的方式來表示。
食品特性探討 编辑
  1. 如果是冰凍或未烹煮過的食品,應根據未烹煮過的食品提供標示,若願再增加已烹煮過食品的營養標示則更好,但仍須確認其營養標示值之正確性。
  2. 泡麵產品之麵條與調味包的營養標示可分開列出,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仍須依照公告之格式表示。
  3. 混合口味的水果軟糖,若每一種口味的熱量、營養素含量都一樣,則可以用同一個營養標示呈現;但若各個口味所提供的熱量、營養素含量不相等,則無法僅用同一個營養標示來代表每一種口味之狀況,則須分別列出不同口味軟糖的營養標示,並能做適當的區別,清楚讓消費者明瞭。
  4. 產品具不可食部分(如:蜜餞、瓜子類),該類產品之營養標示通常以可食部分為準;如標明「以可食部分計」,則可避免混淆;而產品含有湯汁(如:花瓜、筍類罐頭),且一般並不食用湯汁,故通常以可食部分為準;如可標明「湯汁不計」,以避免混淆;而產品含有湯汁(如:雞湯包),且一般會食用湯汁,可以整包雞湯包(含雞肉及湯汁)進行營養標示,亦可以將雞肉及湯汁部分分開標示,清楚讓消費者明瞭。

單位標示格式 编辑

  1. 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2. 熱量以大卡標示。
  3. 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4. 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5. 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規定辦理。
  6. 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食品特性探討 编辑
  1.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2. 若產品為液態,但檢驗單位所提供的數據為重量單位,建議加測密度後換算成體積單位來表示。
  3. 黏稠性產品得依實際情況而定,通常流動性大之液體(如:優酪乳、醬油膏)以毫升為單位,而流動性低、黏稠度高者(如:沙茶醬、優格)得以公克為單位。

熱量、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编辑

  1. 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為參考「國人營養素參考攝取量」,並邀集營養專家召開多次討論會議而訂定之。標示時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2. 下表適用於未屬特定之食用族群(如1~3歲,或是孕乳婦),即以四歲以上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作為基準。針對1~3歲嬰幼兒為主的食品,應使用1~3歲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而目前尚未訂定鉀之每日攝取參考值,應於其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於表下方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1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2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3 of Taiwan

營養素得標示為「0」之條件 编辑

  1.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下表之條件者,得以「0」標示。若產品營養成分含量甚微者,如符合得標示為「0」的條件,則得以標示為「0」,不得標示「微量」。
  2. 當總脂肪檢測值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5 公克/100公克,而反式脂肪或飽和脂肪之檢測值未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反式脂肪不超過0.3 公克/100公克、飽和脂肪不超過0.1 公克/100公克)時,則總脂肪及反式脂肪均應標出該實際檢測值,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且不得任意宣稱「無脂肪」、「不含脂肪」或「零脂肪」。
  3. 「不超過」有包含該值,例如飽和脂肪可標示為「0」之條件為每100公克不超過0.1公克,亦即飽和脂肪含量≦0.1公克/100公克,即可標示為「0」。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3-1 of Taiwan

數據修整方式 编辑

  1.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鈉含量,以整數標示,不得有小數點。
  2. 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酸、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產品之份量值較小,其熱量、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但是當產品的份量值較小時,仍無法符合以「0」標示之條件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標示。
  3. 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4.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 (以『四捨六入五成雙』的原則修整之。例如:29.24則修整為29.2;29.26則修整為29.3;29.25則修整為29.2;29.35則修整為29.4;0.4則修整為0;0.6則修整為1;0.5則修整為0;0.51則修整為1。)

標示值產生方式、誤差允許範圍之規定 编辑

  1. 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2. 食品之特定營養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隨時間改變,得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含量之實際衰退情形。(主要是針對豆腐乳等發酵類別食品,會因為放置時間長短或季節變化等因素,持續在進行發酵反應,而造成其中某些特定營養素變動性大(例如假設因為持續發酵反應而造成蛋白質含量衰退),所以用加註方式標示實際衰退情形,例如:因產品發酵作用,蛋白質含量每經過™個月會降低™公克或™%。惟該類發酵類別食品如欲這樣加註標示時,應依據相關試驗報告(如衰退試驗)如實加註標示之。)
  3. 法規並未規定檢驗機構之資格,惟業者對標示值與實測值之符合性,應負完全責任,故建議請委託具有該項目檢驗能力與公信力的檢驗機構驗為之。
  4. 如食品藥物管理署有公告之檢驗方法,應以公告方法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業者得參照國際間公認之檢驗方法。惟標示值之正確性由廠商自行負責。
  5. 採用營養成分分析之方式,分析樣品數並無強制性規定,廠商可依其產品生產量來決定其統計上之有效性,惟廠商必須對其產品標示值負責任。
  6. 無規定多久需重新確認一次產品之營養成分,由廠商自行決定。但為標示值之正確性,廠商應自訂產品品管計畫,定期監測之。
    • 以上可能的法律漏洞與廠商疏失問題,將會有相關機關或單位來抽驗市售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值是否正確。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4-1 of Taiwan

熱量計算方式 编辑

  1. 蛋白質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
  2. 脂肪之熱量,以每公克九大卡計算。
  3. 碳水化合物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但加以標示膳食纖維者,其膳食纖維熱量得以每公克二大卡計算。
  4. 赤藻糖醇之熱量得以零大卡計算,其他糖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二‧四大卡計算;有機酸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三大卡計算;酒精(乙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七大卡計算。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中,有機酸及酒精(乙醇)含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適用範圍探討 编辑

部分適用本規定之食品 编辑

  1.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定以及「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其營養標示格式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2. 無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請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提供營養標示。
  3. 最小販售包裝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含營養標示),產品如無個別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則於外包裝標示即可。
  4. 含夾鏈袋形式之包裝(開封後,可以夾鏈袋形式封口,如粒裝夾鏈袋口香糖),開封後原包裝之密封完整性已無法恢復原狀,故應依規定進行營養標示。
  5. 健康食品仍需要要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6. 未有宣稱的食品,可自願標示,但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之。

不適用本規定之食品 编辑

  1.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發泡錠產品:針對添加維生素、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不適用本規定,請依「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2. 市場業者販售之散裝食品(如一般市場所販賣的滷味豆干,以保麗龍、保鮮膜或網袋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之臨時性簡易包裝):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且僅於該現場販售為主,非以擴大銷售範圍及延長陳售時間;散裝食品以透明塑膠盒、盒底打洞、盒面熱封膜封口之方式加以包裝,因其包裝並未完全密封,未具延長保存期間之作用,故不屬於市售包裝食品的範圍,無須進行營養標示。
  3. 有包裝之生鮮肉品,依據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公告,市售包裝農產品之原料如全係屬生鮮之畜禽肉品、水產品及蔬果農產品原料,並未有營養宣稱,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亦未經過鹽漬、乾燥等加工處理,得免標示營養標示。(如欲自願標示,則仍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之。)
  4. 即食鮮食食品,如為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食品,例如御飯糰、各式便當、各式沙拉、截切水果盒、各式三明治,該類食品多屬散裝食品,不適用「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目前暫無須進行營養標示。
  5. 購買時當場封口包裝(消費者自行以塑膠袋盛裝後過秤,再以鐵絲或壓模機封口之包裝方式),非屬市售包裝食品的範圍,不需要營養標示。
  6. 餐飲服務時隨餐供應的小包裝,於店內配餐服務消費者,得免標示營養標示。
  7. 除符合免除提供營養標示規定之包裝食品,市售完整包裝的食品皆必須有營養標示。目前得免除營養標示之食品類別,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品項:
    1.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2.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3.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4.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5.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6. 鹽及鹽代替品。
    7.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8. 未有營養宣稱,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屬可免除標示之食品類別(如茉莉花茶僅含茉莉花與茶葉)。

附則規定與說明 编辑

  1. 包裝食品於本規定施行前製造者(以製造日期為準),得不適用本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
  2.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起(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開始實施。
  3. 假若產品的包材在104年7月1日前已印行,但產品的製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後,可以將舊有營養標示覆蓋,並具有不易脫落之印刷及打印標示方式,且不得遮蓋到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所必須標示之項目;而假若產品的製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前,且標示舊營養標示格式,則可繼續使用至有效日期止。
  4. 外國之營養標示項目及相關規定,與我國不盡相同,如欲在台灣販售,仍須符合台灣之營養標示相關規定;假若外銷產品同時亦在國內販售,則應同時符合輸入國和國內相關規定。
  5.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與原「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主要不同在於:
    1. 增加「糖」為強制標示項目、原5種格式變更為2種格式。
    2. 增加1-3歲及孕乳婦之每日營養素攝取量基準值。
    3. 增加相關名詞定義、熱量計算及誤差容許範圍等。
  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4-04-15 [2017-04-11]. 
  2. ^ 陶煥龍.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 www.health.taichung.gov.tw. 2015-03-06 [2017-04-11] (中文(繁體)). 
  3. ^ 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consumer.fda.gov.tw. [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