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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编辑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1][2] 编辑

修订目标 编辑

近年来国民营养知识提升,健康意识抬头,且许多先进国家业已实施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制度,为因应国内消费大众之需求,并建立消费者对营养标示之正确认识及提供其选购包装食品之参考资讯,前行政院卫生署(现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自87年起,即推动实施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措施。

新修订之主要目的为希望能将营养标示作更完整且符合国人需求之规范。

法源依据 编辑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基本规定用词定义 编辑

营养成分 定义
反式脂肪 指食品中非共轭反式脂肪(酸)之总和。
碳水化合物 即糖类,指总碳水化合物。
单糖双糖之总和。
膳食纤维 指人体小肠无法消化与吸收之三个以上单糖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质素。
营养宣称 指任何以说明、隐喻或暗示方式,表达该食品具有特定之热量或营养素性质。
营养范畴界定 编辑

一般营养学上,营养素系指存在于食物内,能用于维持并建造身体组织、提供能源,调节新陈代谢者,故广义而言,蛋白质类(各氨基酸)、脂肪类(饱和脂肪不饱和脂肪酸EPADHAω-3等)、碳水化合物类(单、双、多糖类)、维生素类(Vitamin A类胡萝卜素视网醇DEKCB1B2、B6、B12、烟碱素、泛酸、叶酸、生物素、胆素、肌醇、叶黄素)、矿物质类(钙、磷、钠、氯、钾、硫、镁、铁、碘、氟、锌、铜、铬、硒、锰、钴、钼、硼、镍、硅、锡、钒)等均属之。至于一般食品原料,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内容物”,应标示于内容物名称字段内。

名词厘清 编辑
名词 厘清
主要有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及半乳糖。送检验时以此6项单糖与双糖为主;“糖”之标示值包含额外添加的糖及原料含有的糖,亦即最终包装食品中所含之全部糖含量。
菊糖、果寡糖 属3 -9个单糖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属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之膳食纤维定义范畴。
反式脂肪 食品药物管理署已针对反式脂肪之定义进行重新修订,由原规范之定义“反式脂肪系指食用油经部分氢化过程所形成的非共轭式反式脂肪酸”修订为“食品中非共轭反式脂肪(酸)之总和”。
咖啡因 咖啡因非属营养素,不得列入营养标示中。

标示内容 编辑

  1. 须于包装容器外表之明显处依下表之格式提供下列标示之内容:“营养标示”之标题热量蛋白质含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钠含量、出现于营养宣称中之其他营养素含量、厂商自愿标示之其他营养素含量
  2. 自愿标示项目如为膳食纤维,则得列于碳水化合物项下缩一排,于糖之后标示,亦可标示于钠下方;胆固醇得列于脂肪项下缩一排,于反式脂肪之后标示,亦可标示于钠下方。其它自愿标示营养素含量,则应列于钠下方。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每日参考值)
一般包装适用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一)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3-1 of Taiwan
小包装适用

(小于100平方公分)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2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1-4 of Taiwan

含量标示格式 编辑

  1.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2.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参考值百分比”标示,两者均为必要标示内容,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对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另注明所标示各项营养素之每日参考值;对未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3. 未满一岁婴儿食用之食品,应以第1项之格式标示;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第2项之格式标示;不可以自行设计其他格式。
  4. 包装食品各类产品每一分量之重量(或容量),应考量国民饮食习惯及市售包装食品型态之一般每次食用量,指引表[3]为仅供参考,厂商可自行订定分量值,但应有订定不同分量值之参考依据。
  5.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中“本包装含○份”,应以整数值标示份数,不得有小数点;而“每1分量”之数值,得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1位标示(如:本包装含3份,每1分量29.5公克)。
  6. 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建议食用量(须为整数)作为每一分量之标示。
载具格式探讨 编辑
  1. 所有营养标示内容必须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于容器或包装上,不可以用附加之说明书来呈现。
  2. 产品的营养标示均须依照“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所规定标示,不可自行多加格线、不可擅自创造设计格式、不可擅自变动标示项目的顺序,该缩排标示的项目就要缩排,热量计算方式及小数点可标示到几位,都必须完全依照该标准之规定。如果产品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公分,其营养标示得以横式方式标示之,请参照该标准之附表标示(假若脂肪含量为零,则应于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标示“0”,而非不予标示该项目)。
  3. 营养标示格式内不可以标示非营养素项目(例如:比菲德氏菌、胶原蛋白、葡萄糖胺、五味子萃取物等),应与现行公告之项目作明显区分,且应于该字段上方加列适当之标题,例如:其他成分。
  4.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有容器或外包装之食品,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2毫米,但最大表面积不足80平方公分之小包装,除品名、厂商名称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项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得小于2毫米。
  5. 营养标示之印制没有一定之颜色限制,惟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之相关规定,应明显标示之。
  6. 最小贩售包装应依规定完整标示(含营养标示),产品如无小包装单独贩售之情形,则于外(大)包装标示即可。也就是说,小包装如为完整包装,且于市面有单独小包装流通贩卖之情形者,则其小包装亦应有一般食品标示及营养标示。
  7. 当可标示的面积很小时,不可以省略部分营养标示内容,依规定必须依格式列出所有资讯,但若总表面积小于100 平方公分之包装食品,可使用横式格式列出所有营养标示内容。
  8. 小于100平方公分之包装食品,以横式表示时,可免注明每日参考值:热量 2000大卡、蛋白质 60公克、脂肪 60公克、饱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 300公克、钠 2000毫克、宣称之营养素每日摄取参考值、其他营养素每日摄取参考值。
  9. 营养素含量不可用“10~15公克”或是“10±5公克”或是“< 10公克”的方式来表示。
食品特性探讨 编辑
  1. 如果是冰冻或未烹煮过的食品,应根据未烹煮过的食品提供标示,若愿再增加已烹煮过食品的营养标示则更好,但仍须确认其营养标示值之正确性。
  2. 泡面产品之面条与调味包的营养标示可分开列出,由厂商自行决定,但仍须依照公告之格式表示。
  3. 混合口味的水果软糖,若每一种口味的热量、营养素含量都一样,则可以用同一个营养标示呈现;但若各个口味所提供的热量、营养素含量不相等,则无法仅用同一个营养标示来代表每一种口味之状况,则须分别列出不同口味软糖的营养标示,并能做适当的区别,清楚让消费者明了。
  4. 产品具不可食部分(如:蜜饯、瓜子类),该类产品之营养标示通常以可食部分为准;如标明“以可食部分计”,则可避免混淆;而产品含有汤汁(如:花瓜、笋类罐头),且一般并不食用汤汁,故通常以可食部分为准;如可标明“汤汁不计”,以避免混淆;而产品含有汤汁(如:鸡汤包),且一般会食用汤汁,可以整包鸡汤包(含鸡肉及汤汁)进行营养标示,亦可以将鸡肉及汤汁部分分开标示,清楚让消费者明了。

单位标示格式 编辑

  1. 固体(半固体)以公克表示,液体以毫升标示。
  2. 热量以大卡标示。
  3. 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公克标示。
  4. 钠、胆固醇、氨基酸以毫克标示。
  5. 维生素、矿物质之单位标示应以附表规定办理。
  6. 其他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
食品特性探讨 编辑
  1. 需经复水之食品,如有营养宣称,且其宣称基准以复水后之营养素含量计算时,应以复水后为标示基准;如未营养宣称,得以复水前或后为标示基准,其冲泡方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
  2. 若产品为液态,但检验单位所提供的数据为重量单位,建议加测密度后换算成体积单位来表示。
  3. 黏稠性产品得依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流动性大之液体(如:优酪乳、酱油膏)以毫升为单位,而流动性低、黏稠度高者(如:沙茶酱、优格)得以公克为单位。

热量、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编辑

  1. 包装食品之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为参考“国人营养素参考摄取量”,并邀集营养专家召开多次讨论会议而订定之。标示时应依下表规定办理。
  2. 下表适用于未属特定之食用族群(如1~3岁,或是孕乳妇),即以四岁以上之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作为基准。针对1~3岁婴幼儿为主的食品,应使用1~3岁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而目前尚未订定钾之每日摄取参考值,应于其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于表下方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1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2 of Taiwan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2-3 of Taiwan

营养素得标示为“0”之条件 编辑

  1.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之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下表之条件者,得以“0”标示。若产品营养成分含量甚微者,如符合得标示为“0”的条件,则得以标示为“0”,不得标示“微量”。
  2. 当总脂肪检测值小于得标示为“0”之界限值0.5 公克/100公克,而反式脂肪或饱和脂肪之检测值未小于得标示为“0”之界限值(反式脂肪不超过0.3 公克/100公克、饱和脂肪不超过0.1 公克/100公克)时,则总脂肪及反式脂肪均应标出该实际检测值,以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且不得任意宣称“无脂肪”、“不含脂肪”或“零脂肪”。
  3. “不超过”有包含该值,例如饱和脂肪可标示为“0”之条件为每100公克不超过0.1公克,亦即饱和脂肪含量≦0.1公克/100公克,即可标示为“0”。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3-1 of Taiwan

数据修整方式 编辑

  1. 每包装所含之份数、每日参考值百分比、钠含量,以整数标示,不得有小数点。
  2. 每一分量、热量、蛋白质、氨基酸、脂肪、脂肪酸、胆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一位标示。产品之分量值较小,其热量、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标示至小数点后一位;但是当产品的分量值较小时,仍无法符合以“0”标示之条件时,得以至小数点后二位标示。
  3. 维生素、矿物质以有效数字不超过三位为原则。
  4. 数据修整应参照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规定。 (以‘四舍六入五成双’的原则修整之。例如:29.24则修整为29.2;29.26则修整为29.3;29.25则修整为29.2;29.35则修整为29.4;0.4则修整为0;0.6则修整为1;0.5则修整为0;0.51则修整为1。)

标示值产生方式、误差允许范围之规定 编辑

  1. 包装食品各项营养标示值产生方式,得以检验分析或计算方式依实际需要为之;其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2. 食品之特定营养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随时间改变,得以加注标示特定营养素含量之实际衰退情形。(主要是针对豆腐乳等发酵类别食品,会因为放置时间长短或季节变化等因素,持续在进行发酵反应,而造成其中某些特定营养素变动性大(例如假设因为持续发酵反应而造成蛋白质含量衰退),所以用加注方式标示实际衰退情形,例如:因产品发酵作用,蛋白质含量每经过™个月会降低™公克或™%。惟该类发酵类别食品如欲这样加注标示时,应依据相关试验报告(如衰退试验)如实加注标示之。)
  3. 法规并未规定检验机构之资格,惟业者对标示值与实测值之符合性,应负完全责任,故建议请委托具有该项目检验能力与公信力的检验机构验为之。
  4. 如食品药物管理署有公告之检验方法,应以公告方法进行检验,如果没有,业者得参照国际间公认之检验方法。惟标示值之正确性由厂商自行负责。
  5. 采用营养成分分析之方式,分析样品数并无强制性规定,厂商可依其产品生产量来决定其统计上之有效性,惟厂商必须对其产品标示值负责任。
  6. 无规定多久需重新确认一次产品之营养成分,由厂商自行决定。但为标示值之正确性,厂商应自订产品品管计划,定期监测之。
    • 以上可能的法律漏洞与厂商疏失问题,将会有相关机关或单位来抽验市售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示值是否正确。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mat 4-1 of Taiwan

热量计算方式 编辑

  1. 蛋白质之热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计算。
  2. 脂肪之热量,以每公克九大卡计算。
  3. 碳水化合物之热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计算,但加以标示膳食纤维者,其膳食纤维热量得以每公克二大卡计算。
  4. 赤藻糖醇之热量得以零大卡计算,其他糖醇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二‧四大卡计算;有机酸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三大卡计算;酒精(乙醇)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七大卡计算。并应将糖醇含量标示于营养标示格式中,有机酸及酒精(乙醇)含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

适用范围探讨 编辑

部分适用本规定之食品 编辑

  1.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符合本规定以及“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其营养标示格式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以“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办理。
  2. 无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请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提供营养标示。
  3. 最小贩售包装应依规定完整标示(含营养标示),产品如无个别小包装单独贩售之情形,则于外包装标示即可。
  4. 含夹链袋形式之包装(开封后,可以夹链袋形式封口,如粒装夹链袋口香糖),开封后原包装之密封完整性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应依规定进行营养标示。
  5. 健康食品仍需要要符合“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6. 未有宣称的食品,可自愿标示,但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不适用本规定之食品 编辑

  1. 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发泡锭产品:针对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不适用本规定,请依“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
  2. 市场业者贩售之散装食品(如一般市场所贩卖的卤味豆干,以保丽龙、保鲜膜或网袋包装,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之临时性简易包装):目的是方便顾客拿取,且仅于该现场贩售为主,非以扩大销售范围及延长陈售时间;散装食品以透明塑胶盒、盒底打洞、盒面热封膜封口之方式加以包装,因其包装并未完全密封,未具延长保存期间之作用,故不属于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无须进行营养标示。
  3. 有包装之生鲜肉品,依据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号公告,市售包装农产品之原料如全系属生鲜之畜禽肉品、水产品及蔬果农产品原料,并未有营养宣称,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亦未经过盐渍、干燥等加工处理,得免标示营养标示。(如欲自愿标示,则仍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4. 即食鲜食食品,如为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复)热后(非以高温杀菌为目的之加热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鲜、调理食品,例如御饭团、各式便当、各式沙拉、截切水果盒、各式三明治,该类食品多属散装食品,不适用“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目前暂无须进行营养标示。
  5. 购买时当场封口包装(消费者自行以塑料袋盛装后过秤,再以铁丝或压模机封口之包装方式),非属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不需要营养标示。
  6. 餐饮服务时随餐供应的小包装,于店内配餐服务消费者,得免标示营养标示。
  7. 除符合免除提供营养标示规定之包装食品,市售完整包装的食品皆必须有营养标示。目前得免除营养标示之食品类别,包括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品项:
    1. 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2.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产品。
    3. 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4. 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调理卤包。
    5. 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
    6. 盐及盐代替品。
    7. 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之食品原料。
  8. 未有营养宣称,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属可免除标示之食品类别(如茉莉花茶仅含茉莉花与茶叶)。

附则规定与说明 编辑

  1. 包装食品于本规定施行前制造者(以制造日期为准),得不适用本规定(不溯及既往原则)。
  2.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自104年7月1日起(以产品在工厂完成制造之日期为准)开始实施。
  3. 假若产品的包材在104年7月1日前已印行,但产品的制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后,可以将旧有营养标示覆盖,并具有不易脱落之印刷及打印标示方式,且不得遮盖到其他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所必须标示之项目;而假若产品的制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前,且标示旧营养标示格式,则可继续使用至有效日期止。
  4. 外国之营养标示项目及相关规定,与我国不尽相同,如欲在台湾贩售,仍须符合台湾之营养标示相关规定;假若外销产品同时亦在国内贩售,则应同时符合输入国和国内相关规定。
  5.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与原“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主要不同在于:
    1. 增加“糖”为强制标示项目、原5种格式变更为2种格式。
    2. 增加1-3岁及孕乳妇之每日营养素摄取量基准值。
    3. 增加相关名词定义、热量计算及误差容许范围等。
  1. ^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2014-04-15 [2017-04-11]. 
  2. ^ 陶焕龙.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Q&A. www.health.taichung.gov.tw. 2015-03-06 [2017-04-11] (中文(繁体)). 
  3. ^ 食品法規條文查詢. consumer.fda.gov.tw. [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