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具有的适用效力;是刑法学的重要概念之一[1]

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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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所涉及的是一国宪法在地域和人群适用的问题。当行为与本国具有的场所、人、物的关系,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就应当有适用本国刑法的权力。涉及到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效力。而对于冲突管辖中,一些国家也包括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2]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权,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3],其中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属于该国的船舶航空器。具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包括有:不适用刑法的情形,包括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6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对国外犯的情况包括本国公民在外国实施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或公民权益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应采取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保护管辖(第8条)和普通管辖原则(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规定 适用对象 注意
属地管辖原则 第6条 在中国的自然人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原则 第7条 在国外的中国人 一般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大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无论罪行轻重,一律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 第8条 在国外的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 必须是中国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须属于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法定刑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在国外的外国人(国际犯罪) 只要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中国领域内,就应当对其行使行使管辖权;其结果是或起诉或引渡

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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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时间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或者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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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刑法修正之于社会舆论:尊重更应超越. 《政法论丛》2014年第3期.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3). 
  2.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对刑法适用之影响. 《法学》2013年第12期.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3). 
  3. ^ 马呈元.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3). 
  4. ^ 最高法出台司解细化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 新华网. [2014-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