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
批复是一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也是应用文的一种。在中国大陆,批复一般常见于政府机构,且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批复一般分为指示性批复和审批性批复。[1]
特点
编辑格式
编辑标题
编辑批复的标题要写明批复机关的名称、内容与文种。有些批复,还会在标题中注明上级机关对所请示问题的态度。[2]
主送机关
编辑请求批示的机关和批准的机关。[2]
正文
编辑正文分为引语、主文和结尾三个部分。[2]
引语
编辑引语一般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知悉。
主文
编辑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表明同意与否。如果同意,必要时还应该给予一定的指示;如果不同意,则要给出理由,并且作出应该如何处理的指示,让下级机关有所遵循。[2]
结尾
编辑结尾要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目前有两种:此复、特此批复。[2]
印章和成文日期
编辑必须要盖制发公文单位的印章,成文日期也要准确,不能随意更改。[2]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财经应用文写作.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8年: 35. ISBN 978-7-5095-8315-9.
- ^ 2.0 2.1 2.2 2.3 2.4 2.5 财经应用文写作.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8年: 36. ISBN 978-7-5095-8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