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罪行

普通法系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英美法系罪行)植基于英格兰刑法英语English criminal law与其它英联邦国家有关刑法罪行。英美法系罪行是植基于英美法系之下的罪行,罪行完全由法庭所判定,因此在立法上没有如成文法般的具体依据。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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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95年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995 (Commonwealth)) 废除了联邦层级的所有普通法罪行。[1]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领地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以及西澳大利亚州也已经废除普通法罪行,但仍然适用于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及维多利亚州等地。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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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于1953年颁布的《刑事法典》中的刑法合并涉及废除所有的普通法罪行,除了藐视法庭罪(由刑法典第9条保存)及藐视国会罪(由1867年宪法法令第18条保存)之外。

英格兰和威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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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普通法罪行可处以无限制的罚款与无限制的监禁。

英格兰普通法之罪行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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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行及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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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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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1年刑法英语Crimes Act 1961,除了藐视法庭以及军事法庭审判的罪行以外,新西兰普通法罪行被废除掉。[2]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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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哈德森案英语United States v. Hudson(美国诉哈德森与古德温案),判例引注(11 U.S. 32 (1812))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普通法罪行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的概念为违宪。不过,有人却认为这与追溯法令之禁止不一致。.[3]

在州层级中,情况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已经废除了普通法罪行(参见新泽西州诉帕伦德拉诺案),而其它的州则选择继续承认普通法罪行。

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英语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包含普通法罪行元素在内。[4][5]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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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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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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