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报

20世纪初期中文报纸

民报》,1905年由同盟会所创的大型政论时事机关刊物,设有《论说》、《时评》、《谈丛》、《纪事》、《译丛》等栏目,每期六、七万字,150页左右,内有铜板照片数张,还有少量广告,原为月刊,但由于经常脱期和中途停刊,至1910年2月终刊,共出26期。

民报
民报创刊号
类型同盟会政论时事机关刊物
版式书册式
持有者同盟会
出版商同盟会民报出版社
主编胡汉民章炳麟陶成章汪精卫
创刊日1905年8月26日
停刊日1910年2月
语言中文(繁体)
总部日本东京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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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中,民报第三号号外

《民报》的前身是华兴会机关刊物(月刊)《二十世纪之支那》,1905年6月3日在日本东京创刊。该杂志由留日学生宋教仁、程家柽、田桐、黄兴陈天华等人编辑。该杂志主张革命独立并提出“二十世纪之支那万岁”、“使我二十世纪之支那进而为世界第一强国”等口号[1][2]。1905年8月26日同盟会成立时经黄兴提议,将《二十世纪之支那》改组为同盟会机关报。8月27日,《二十世纪之支那》因发表《日本政客之经营中国谈》批评日本的对华政策被日方查禁,自此同盟会决定更名为《民报》[3]

1905年11月26日于日本东京创刊,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三民主义思想,曰:“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是故或于人为既往之陈迹,或于我为方来之大患,要为缮吾所有事,则不可不并时而弛张之。”1908年10月在出版24期后被日本政府勒令停刊。后汪精卫在1910年初又秘密印行25、26两期。

出版期间,以宣扬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为主。《民报》与《新民丛报》等改良派报纸展开论战,宣扬革命思想。

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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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黄兴与民报社同仁在东京合影。前排左起:1未知,2程家柽,3黄兴,4陈天华,5章士钊;后排左起:1宋教仁,2柳扬谷,3未知

《民报》编辑与发行分设,编辑部在同盟会总部,发行处设于孙中山的日本朋友宫崎寅藏家中,国内派代所在第一期时仅6处,第2期时增至15处,13期时扩充为28处。

历任主编:1到5期编辑兼发行人挂名张继,实际由胡汉民主持,第6期始编辑发行人改署名为章炳麟[4],至1907年12月,章因脑病乞休,改由陶成章主编,第23、24两期,章恢复工作。1910年汪精卫负责。

《民报》的发行工作,先后由宋教仁曹亚伯程家柽黄复生负责。

《民报》第三号刊出《民报之六大主义》一文,明确提出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在近期的国内国外政治目标与政治诉求。它标举的六大主义是:一、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二、建设共和政体;三、土地国有;四、维持世界真正之和平;五、主张中国、日本两国之国民的联合;六、要求世界列强赞成中国革新之事业。这里便将中国同盟会反清革命的纲领和策略具体化了。[5]

《民报》与《新民丛报》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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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报》创刊号正面阐述了革命党人的一些基本政治主张,其矛头所指自然是保皇党人一贯坚持的那些政治主张,创刊号刊出的汪精卫的文章着重从民族主义、国民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保皇派的“满汉不分,君民同体”主张;朱执信的文章驳斥保皇派的“立宪易,革命难”的观点;陈天华的文章反驳了保皇派的“欧美可以行民主,中国不可以行民主”的谬论。 针对革命派的理论观点,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一系列文章进行辩护,如《论中国今日万不可行共和制之理由》《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等。双方的论战随之正式开始,这场论战涉及两派在海外的数十家报刊。

根据1906年4月出版的《民报》第三号发表的《〈民报〉与〈新民丛报〉辩驳之纲领》的归纳,革命党人与保皇派之间的原则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民报》主共和;《新民丛报》主专制。 2.《民报》望国民以民权立宪;《新民丛报》望政府以开明专制。 3.《民报》以政府恶劣,故望国民之革命;《新民丛报》以国民恶劣,故望政府以专制。 4.《民报》望国民以民权立宪,故鼓吹教育与革命,以求达其目的;《新民丛报》望政府以开明专制,不知如何方副其希望。 5.《民报》主张政治革命,同时主张种族革命;《新民丛报》主张政府开明专制,同时主张政治革命。 6.《民报》以为国民革命,自颠覆专制而观则为政治革命,自驱除异族而观则为种族革命;《新民丛报》以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不能相容。 7.《民报》以为政治革命必须实力;《新民丛报》以为政治革命只须要求。 8.《民报》以为革命事业,专主实力不取要求;《新民丛报》以为要求不遂继以惩警。 9.《新民丛报》以为惩警之法在不纳税与暗杀;《民报》以为不纳税与暗杀,不过革命实力之一端,革命须有全副事业。 10.《新民丛报》诋毁革命而鼓吹虚无党;《民报》以为凡虚无党皆以革命为宗旨,非仅以刺客为事。 11.《民报》以为革命所以求共和;《新民丛报》以为革命反以得专制。 12.《民报》鉴于世界前途,知社会问题必须解决,故提倡社会主义;《新民丛报》以为社会主义不过煽动乞丐流民之具。 论战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围绕这个纲领进行,概括起来,集中在以下四个问题上。

第一,要不要进行民族革命推翻清政府统治?保皇派极力否认在清政府统治之下存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从而认为没有必要推翻清政府的统治。革命派用大量事实揭露清政府实行的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政策,认为要救国必须推翻清政府的统治。革命派还无情地揭露了清政府的媚外卖国行径,指出清政府自鸦片战争以后与外国列强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无一非损己以益人者,大者为领土权、独立权之侵蚀,小者为铁路、矿产、航道等权利之授予,使吾国民触处伤心,穷于无告”。为了拯救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必须推翻无视国家利权的清朝专制政府。革命派能够明确地区分一般满人与满洲贵族,而把革命的矛头直接指向了清政府。

第二,要不要进行政治革命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保皇派反对实行民主共和政体,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甚至开明专制。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国民程度不够。二是不可躐等。中国现在是君主专制之国,应由开明专制逐渐过渡到君主立宪,不可躐等而从君主专制直接一跃成为民主共和。三是可以依靠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对于国民程度不够论,革命派用近代西方的天赋人权理论为武器,认为:“自由、平等、博爱三者,人类之普通性也”,“我国民既有此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而民权立宪则本乎此精神之制度也。故此制度之精神必适合于我国民,而决无虞其格格不入也。”因此,他们宣称:“我国民必能有民权立宪之能力也。”对于不可躐等论,革命派提出了义正词严的反驳,宣称:“我们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这不止是我们革命之目的,并且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不可少的。”对于请愿立宪论,革命派认为宪政改革不能依靠政府,只能依靠国民。革命派的目标是依靠国民的力量,通过政治革命的途径,建立民主共和政体。

第三,要不要进行社会革命,实行以土地国有制为中心的民生主义?保皇派反对实行社会革命。他们认为,中国当时的社会经济组织与欧洲工业革命之前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没有悬殊的贫富差距。结论是:中国今日“不必行”社会革命,“不可行”社会革命,“不能行”社会革命。革命派则以欧美等国革命后社会问题严峻为例证,说明社会革命必要与可行。他们主张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中国社会经济组织不完全,贫富悬殊问题虽不像欧美各国严重,但并不是没有贫富之分,“贫富已悬隔固不可不革命,贫富将悬隔则亦不可不革命”。在革命派看来,要解决贫富不均的社会经济问题,就必须进行社会革命,实行以土地国有制为中心的民生主义。

第四,革命是否会引起瓜分和内乱?保皇派反对暴力革命,认为革命会引起瓜分与内乱,甚至导致中国的灭亡。革命派则热情地歌颂革命,认为:“革命者,救人世之圣药也。终古无革命,则终古成长夜矣!”对于改良派的革命引起瓜分说,革命派认为:“革命与瓜分决无原因结果之关系,且正因革命然后可杜瓜分之祸。”对于保皇派的革命引起内乱说,革命派认为,现在的革命不同于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其目的不再是帝制自为,而是为了建设“民族的国家”,建立“民主立宪政体”和实行“国家民生主义”,其共同的精神是自由、平等、博爱,这是合乎正义人道的,不但不会发生内乱,而且还会消除历代农民战争中群雄相争夺、相戕杀的现象,而“为中国革命史开一新纪元”。在革命派看来,国家不能自强自立必将发生内乱和招致瓜分,只有革命才能救中国。

这次论战,归根结底是革命派与保皇派之间关于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的两套政治方案之争。但在具体论战的过程中,双方的最大分歧不是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而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是激进的革命道路还是温和的改良道路?论战的结果并没有使双方趋向认同,革命运动仍是与立宪运动分途发展,互争雄长。可以说,通过双方的持续论战,进一步划清了革命与改良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界限。一方面,立宪思潮与立宪运动藉清廷预备立宪之势急剧高涨;另一方面,民主革命思想的广泛传播,也推动了革命运动迅速走向高潮。当然,这种长时间的大辩论,对于思想界,特别是对于正在形成中的新型知识分子群体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社会政治学说,提供了一个大好机会。[5]

参考文献及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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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书名: 《大学历史词典》 作者: 陈瑞云主编 当前第:356页
  2. ^ 书名: 《中国近代史词典》 作者: 陈旭麓等主编 当前第:3页
  3. ^ 书名: 《中国历史大辞典 1》作者: 郑天挺,谭其骧主编 当前第:13页
  4. ^ 见1907年1月10日第三版《民报》第6号封底,但《民报》1906年9月3日刊民报广告时则称兹已发行至第7号,适遇余杭章炳麟枚叔先生出狱至东京,遂任为本报总编辑人
  5. ^ 5.0 5.1 张海鹏 翟金懿. 簡明中國近代史. 香港: 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 2019. ISBN 978-988-8573-68-4.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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