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宏案

臺灣案件

谢志宏案,又称归仁双尸命案,谢志宏是被告之一。2000年台湾台南县归仁乡发生一女一男遭人以利刃刺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谢志宏与郭俊伟均被判死刑[1]。不过仍有些疑点尚未厘清[2]。 2019年3月14日,台南高分院指出,因新证据及先前证据综合判断,可合理相信有足以使谢志宏受无罪或较有利判决可能性,于是裁定本案再审并停止羁押,总计关押6,838日也就是19年。[3]台南高分院2020年5月15日撤销原判决,宣判无罪,全案可上诉。[4]由于检方并未提出上诉,全案于2020年6月11日0时起,无罪确定。[5]

控方案情 编辑

2000年6月23日晚上11时许,郭俊伟谢志宏两人相约于郭俊伟家喝酒并出去兜风,在路上遇到约18岁的女子陈宝珠,郭俊伟上前搭讪并邀请她一起出游。陈女虽答应,但路途上发生口角。

郭俊伟拿出蝴蝶刀要求交往,被害人答应,郭俊伟并将被害人带回其屋内卧室强制性交。随后,郭俊伟暂时离开,谢志宏亦向被害人调戏,然被害人拒绝。

三人再度骑车外出,被害人要求返家,郭俊伟不耐,便持该蝴蝶刀杀害被害人。随后,谢志宏因前调戏被害人遭拒,心怀不满,即接手蝴蝶刀刺杀被害人,被害人伤重不治。 二人行凶过程刚好被骑脚踏车出门的68岁农民张清木看见,被郭、谢发觉,因怕事迹败露,2人因而再杀掉张清木灭口[6]

辩方争点 编辑

  • 没有任何直接科学证据显示谢志宏犯下杀人罪行
  • 凶刀并未做指纹检验
  • 谢志宏的衣物机车没有血迹反映
  • 刑求的可能,谢志宏于警局作了3份笔录:
  1. 第1份笔录:谢志宏自白杀人性侵,但没有律师陪同
  2. 第2份笔录:谢志宏改口称没有性侵,中途谢志宏的辩护人出现,要求重新做笔录,
  3. 第3次笔录:在律师的陪同下,谢志宏否认参与所有犯行,表示自己是清白的,自白是因为受到刑求,然而第一次笔录的录音光碟已经不见,无法还原第一次的情况。
  • 法医鉴定报告也于2003年提出错误的科学鉴定,以死者伤口方向判断应为两人所为,石台平法医及更(六)审法医研究所鉴定推翻更正其报告,表示由刀伤方向无法推断行凶人数。
  • 测谎报告的争议:郭俊伟一口咬定谢志宏也一同犯案,郭俊伟通过了测谎,判决因此认定谢志宏也有杀人,把他判死刑[7],而谢志宏的测试则因情绪不稳定,无法鉴判。但是法院采用对谢志宏不利的郭俊伟测谎报告作为判决依据。然而,美国国家科学院就曾评论,要以测谎机找出真相,“比纯粹靠运气强,但决未能尽善尽美。”,测谎的结果不是一定正确的[8]

历审判决 编辑

  • 2020年5月15日,台南高分院撤销原判决,宣判无罪,全案可上诉[9]
  • 2019年3月14日,裁定开始再审,同日台南高分检释放谢志宏[10]
  • 2018年7月11日,监察院监察委员王美玉提出调查报告[11]指出原确定判决违反公平法院原则,将函请法务部转请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研提非常上诉与再审。后由台南高分检林志峯检察官重启调查
  • 2011年5月12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12]   
  • 2011年1月6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七)审宣判:谢志宏死刑褫夺公权终身[13] 
  • 2010年7月29日,最高法院第7次发回更审[14] 
  • 2010年4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六)审宣判:谢志宏死刑褫夺公权终身[15] 
  • 2009年8月13日,最高法院第6次发回更审[16]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上重更(五)68号
  • 2009年2月19日,最高法院第5次发回更审[17]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上重更(四)47号
  • 2008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第4次发回更审[18]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上重更(三)591号
  • 2005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第3次发回更审[19]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上重更(二)320号
  • 2004年7月8日,最高法院第2次发回更审[20]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上重更(一)569号
  • 200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第1次发回更审[21] 
  •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0年上重诉499号
  • 2001年10月26日,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89重诉第30号[2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兩惡煞各判兩死刑.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2. ^ 歸仁雙屍命案 謝志宏遭判死喊冤.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3. ^ 謝志宏犯雙屍案死刑確定 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 中央通讯社. [2019-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中文(台湾)). 
  4. ^ 涉台南雙屍案羈押19年 死囚謝志宏高院再審無罪. 中央通讯社. [2020-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5) (中文(台湾)). 
  5. ^ 张荣祥. 谢雅竹; 黄世雅 , 编. 台南雙屍案謝志宏無罪確定 律師團將提刑事補償. 中央通讯社. 2020-06-11 [2020-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6. ^ 歸仁雙屍命案 2嫌死刑確定.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2). 
  7. ^ 不科學的「科學證據」:冤獄被害人呂介閔與謝志宏.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8. ^ 檢察官以測謊結果為起訴唯一證據,違反司法實務原則.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 
  9. ^ 张荣祥. 謝志宏無罪/涉台南雙屍案羈押19年 死囚謝志宏高院改判無罪. 中央社. [2020-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0). 
  10. ^ A02謝志宏 Hsieh, Chih-Hung. 台湾冤狱平反协会. [2020-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5). 
  11. ^ 107司调0025
  12. ^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3. ^ 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4. ^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八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5. ^ 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235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6.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558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7.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 78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8. ^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19. ^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78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20. ^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440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21. ^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0632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22. ^ 案件名稱:謝志宏.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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