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报关制清朝的一种受外国干预的海关报关制度。当外国商船来到清朝海关时,需事先将报关单、载货清单和船舶国际证书递交给该国在清朝的领事馆,领事馆与清朝官员一同查验进口货物。外国商船缴纳关税后,向该国领事馆出具海关给予的商品完税单,领事馆核对完税单无误后将船舶国际证书还给外国商船,之后外国商船便能离开海关前往清朝土地贩卖商品[1]

领事报关制始于《南京条约》,适用于英国商船。后《黄埔条约》和《望厦条约》均引入针对本国商船的领事报关制。《黄埔条约》还规定,若清朝查货走私的外国商船货物,也应通报领事馆[2]。而在鸦片战争以前,外国商船货物只能卖给行商,外国商品关税也由行商代缴[3][4]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水客走水 近代中国沿海的走私与反走私 上》. 连心豪连心豪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62页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62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2. ^ 《海关词汇手册》. 张家珍,陈令令,袁峰编著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2 第10页. 
  3. ^ 《文明的冲突与整合 “同治中兴”时期中外关系重建》. 何文贤著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6 第65页.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4. ^ 《水客走水 近代中国沿海的走私与反走私》. 连心豪著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