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影音使团

最新留言:6年前由InternetArchiveBot在话题外部链接已修改内发布

资料来源没提到影音使团 编辑

有人将不涉及影音使团的资料来源加入条目中。 他在影音使团#财政加入文字“有基督徒就质疑这种机构在香港没有监管,专业操守或成问题。”(资料来源是正视机构的诚信 胡志伟 ) 其实资料来源并无提及影音使团。 我质疑此种编辑手法是大有问题。 敬请删除此等文字 。 —Yym1997 (留言) 2009年6月19日 (五) 12:46 (UTC)回复

意见:
1. “影音使团有限公司”是获香港税务局认可的“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1][2],不过这种认可主要是为了税务而设,算不上是对慈善团体的正式监管,而且法例也没有规定慈善团体一定要向税务局申请认可。
2. Yym1997删去来源没有明确提及影音使团的“有基督徒就质疑……或成问题。”是合理的,请留意Wikipedia:非原创研究#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并提出立场的说明。
3. 如欲修改被保护的条目,请使用{{editprotected}}。
--Mewaqua 2009年6月25日 (四) 13:30 (UTC),2009年6月27日 (六) 14:37 (UTC)有修改回复

慈善团体? 编辑

传教绝对不是慈善,没有理由把宣教者称为慈善家,另,招义工的网页也要维护费。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09:42 (UTC)回复
有传教活动,不代表该组织没有进行慈善活动,另,免费网页多的是—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37 (UTC)回复
没有证据此机构有参与慈善活动,如有请给予来源。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38 (UTC)回复
你提的来源只能证明"有传教活动",无法证明"没有进行慈善活动",也无法证明"只有宣教而没有进行慈善活动",没有证据的是"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
如有请给予来源,至少我有来源。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47 (UTC)回复
文中说已经有政府注册慈善机构证明。你的来源本无法证明"没有进行慈善活动",也无法证明"只有宣教而没有进行慈善活动",没有证据的是"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53 (UTC)回复
没有提及“只有宣教而没有进行慈善活动”,至于“宗旨不是慈善而是宣教”来源已经说明了。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0:58 (UTC)回复
目标写明了"以慈善为社会关怀"什么不是宗旨—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05 (UTC)回复
目标写明了“以慈善为社会关怀,让福音改变世道人心,用爱建家立业,靠神改变人生。”明显是宣教不是慈善。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08 (UTC)回复
宗旨写明了是"慈善",你所谓"明显是宣教不是慈善"只是你的个人意见—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2 (UTC)回复
如阁下找不到“慈善”来源的话,就不要乱删内容了。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3 (UTC)回复
宗旨写明了是"慈善",要证明"宗旨是宣教不是慈善"来源是你—Begantrue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7 (UTC)回复
这很简单,宣教义工方面已足可证明。Player23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1:19 (UTC)回复


一般来说,任何机构或信托团体如要成为慈善团体,必须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有关界定慈善团体法律特质的法理依据,是参照过往法院的判决发展出来的。”
影音使团是慈善团体是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
另外,第4段4.慈善用途分为四个类别
“在实际执行时,本局认为麦纳顿勋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案中所开列何者为慈善用途的判决,实为权威的意见,所包括者为:—
    • (a)救助贫困;
    • (b)促进教育;
    • (c)推广宗教;及
    • (d)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
第4段 (c)分段说慈善用途包括推广宗教。 根据第3段及第4段(c)分段显示影音使团是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用途而设立。 —Yym1997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4:43 (UTC)回复

(!)意见我同意Yym1997,应以税务局的官方定义作为是否慈善团体的依据。Player23君的“明显是宣教不是慈善”不过是原创研究。另附上查册内容:http://www.ird.gov.hk/cgi-bin/ird/ach/search.cgi?lang=e&id=91/03380, 维基是百科全书,不是用来反对某事物的战场,请三思。—FireJackey 2009年7月5日 (日) 19:44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社会福利署或民政事务总署会比较适合定义慈善团体,而宗教活动亦不一定属于慈善,正如奥姆真理教教主不是慈善家。请参考前句内部链接的条目。但毕竟香港现况不少宗教组织从事慈善活动,方便税务安排而包括传教为慈善用途是合理做法。宗教角度可能传教就是最大的慈善,个人认同一些香港的宗教组织不做宣教以外的慈善,但要套在此条目就必须可靠来源。税局有关资料是可靠的依据,影音使团目标亦包括“以慈善为社会关怀”,反对有关说法似乎理据不足。—Tlrmq (留言) 2009年7月9日 (四) 06:24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影音使团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1日 (六) 17:2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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