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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主之报多报少,所报之价,则永以为定;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此后所有土地买卖,亦由公家经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论何时,祇能收回此项所定之价,而将来所增之价,悉归地方团体之公有。

——孙文,民国九年(1920年)春,手订《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调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价、自由呈报,国家按其地价,征收地价百一之税,地主报价高昂,则纳税不得不重;纳税欲轻,则报价不得不贱,两者相权,所报之价,遂不得不出之于平。国家具其地价,载其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地价。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于上海中国社会党演讲〈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讲词。

哈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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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主之报多报少,所报之价,则永以为定;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此后所有土地买卖,亦由公家经手,不得私相授受;原主不论何时,祇能收回此项所定之价,而将来所增之价,悉归地方团体之公有。

——孙文,民国九年(1920年)春,手订《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调查地主之所有土地,使自定地价、自由呈报,国家按其地价,征收地价百一之税,地主报价高昂,则纳税不得不重;纳税欲轻,则报价不得不贱,两者相权,所报之价,遂不得不出之于平。国家具其地价,载其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地价。

——孙文,民国元年(1912年)十月十五日至十七日,于上海中国社会党演讲〈社会主义之派别与方法〉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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