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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提出关于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著作《物理学》里表明,物体A作用于物体B,这是通过物体A接触到物体B,可是,接触是一种“相应关系”(reciprocal relation),当物体A接触到物体B时,物体B也接触到物体A。他在著作《论产生和毁灭》里更详细的表明,物体可以分为数天物体与属地物体两种,属天物体与属地物体不同,属天物体是由更为优级的物质组成,因此当属天物体作用于属地物体之时,属地物体不会作用于属天物体。他又补充声明,所有属地的物体都会相应地作用于对方,然而,假若两个物体的强弱相差太大,则弱者将没有足够能力来作用于强者,例如,假若一小滴酒掉入一大桶水,则这一小滴酒将会变为水,而不会改变在大桶里的水的性质。他在著作《论动物运动英语On movement of animals》里对于走步的机械原理指出,为了实现走步,动物的足部必须压踩于固定物体,一般而言,当足部压踩于固定物体时,足部施加于物体的作用力会与物体施加于足部的反作用力完全平衡,只有当足部的作用力大于物体的反作用力时,动物才能实现走步。注意到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以词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而是以词语“相应作用”来表达他的论述,他认为,问题的重点并不是当物体A作用于物体B时,物体A激发物体B反作用,而是当两个物体相互接触时,每一个物体会自己自主地作用于对方,这是一种对称性事件。[1]:25-27

后来的希腊亚里士多德学评论者,例如狄米斯提厄斯约翰·菲勒庞厄斯辛普利希厄斯,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都深信不疑,他们特别强调属天物体与属地球物体彼此之间的单向关系,属天物体与属地球物体之间绝对不会出现相应作用。[1]:27

十三世纪,随着亚里士多德的论述逐渐在西欧传开,西欧学者也开始接触到相应作用问题,但是,在那时期,这问题并没有引起什么关注,直到十四世纪中期,在牛津的瓦尔特·博尔理英语Walter Burley理查·斯湾司黑德英语Richard Swineshead威廉·黑特斯博理英语William Haytesbury、在巴黎的阿尔贝特英语Albert of Saxony (philosopher)马西利乌斯英语Marsilius of Inghen,在帕多瓦的 乔凡尼·卡撒理英语Giovanni Casali,才开始热烈辩论这问题。从十五世纪到十六世纪,在北意大利大学的一些学者,例如加埃塔诺·蒂内吉欧帆尼·马利安尼英语Giovanni Marliani等等,也都持续地关注这问题。通常而言,中世纪学者觉得,相互作用这点子非常艰涩;由于他们青睐研究天体行为,他们倾向于主张所有因果关系都具有非对称性,假若两个物体发生因果关系,强者会作用于弱者,并且改变弱者,而弱者不能作用于强者。一个物体是“施予者”,另一个是“承受者”,他们不能同时成为施予者与承受者。由于遇到种种困难,亚里士多德的相应作用概念逐渐地被默默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当较为强劲与主动的物体A作用于较为微弱与被动的物体B时,物体B会被激发而反作用于物体A,双方之中必定有一方逻辑优先于另一方。中世纪辩论随着皮特卢·庞珀拿济发表的著作《论反作用力》达到高潮,庞珀拿济 在他的著作里详细研讨中世纪的各种论述,他总结,反作用力无疑会发生,然而并没有任何理论能够对之给出满意解释。[1]:27-28

在十六世纪后期与十七世纪早期,力学开始发展成为一门新科学。最早的力学专家,例如意大利的乔万尼·贝内戴蒂伽利略·伽利莱、荷兰的西蒙·斯蒂文,都没有特别关注到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问题,他们主要是在研究静力学与与动理学。直到1630年代,学者们才开始聚焦于研究属地物体的撞击问题,越来越被怀疑的老旧的亚里士多德学渐渐地被力学哲学取代,根据那时期的力学哲学,任何运动改变问题都可以在原则上被约化为粒子的运动问题,而碰撞问题是最典范的运动改变问题,这问题的唯一作用模式为接触碰撞。在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分为动理分析与动力分析。动理分析专注于研究,在碰撞前后,物体的速度与动量的改变,通常会通过某种守恒原理来描述碰撞事件的物理行为。动力分析主要研究在碰撞物体的接触界面所产生的作用力,尝试以作用力的角度来明白碰撞现象。[1]:29-30

在动理分析方面,法国学者勒内·笛卡尔的力学论述是基于运动守恒原理,其守恒量是个标量,称为“动量”,是重量与速度的乘积,另外他还提出一些定律来给定各种物体碰撞的结果。例如, 假设物体A撞击到物体B,促使物体B改变它先前的运动状态,则物体A所失掉的动量就是物体B所获得的动量,而总动量维持不变。在笛卡尔的论述里,没有动力学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但会有类似的动理学变化,即任何物体A的运动状态变化会跟物体B的运动状态变化相户匹配。再举一个例子, 假设物体A撞击到物体B,并且两个物体都没有出现任何动量的获得或失掉,虽然一个或两个物体的运动方向有所逆反,例如,物体A碰撞到无法移动的物体B。对于这案例,笛卡尔认为,这不应该被视为物体A与物体B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应该被视为物体B的出现造成了物体A的方向被逆反是。[1]:30-31

捷克医生马克斯·马希英语Marcus Marci是动力分析的开拓者,他用冲量来量度物体的碰撞,在这里,冲量是个向量,定义为物体的重量与速度的乘积, 假设两个碰撞物体的冲量相等,或者一个物体与固定墙壁发生弹性碰撞,对于这两个案例,马希认为,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对于某些其它案例,马希的分析似乎意味着冲量较小的物体会施加较小的反作用力。[1]:31

十七世纪中期,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论题在英国受到日增月益的关注,肯能姆·迪格比英语Kenelm Digby在1644年发表的著作《两篇论文》(Two treatises)已卖到第三版,他在著作里主张,任何作用力都会涉及到反作用力,但是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并不一定会相等。创建机械哲学的英国哲学家汤玛斯·霍布斯在1656年著作《哲学基础》(Elements of philosophy)里明确指出,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方向相反。[1]:32-34 迪格比与霍布斯是良朋益友,他们常常在科研方面相互切磋琢磨。他们还有一个好朋友汤玛斯·怀特英语Thomas White,他在1657年发表了著作《欧几里得科学家》(Euclides physicus),其终结了在亚里士多德学里关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论述。在这本书里,怀特明确地断言,任何作用力都会引发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然而,对于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大小之所以会相等,他并没有给出正确解释。怀特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学与力学的各种元素混合在一起的产物。如同亚里士多德与笛卡尔,他认为不存在真空,整个空间都弥漫着某种介质。但他不赞同笛卡尔所鼓吹的惯性原理,他觉得,只当受到外在影响时,物体才会移动,假若失去外在影响,则物体最终将会停止移动。怀特主张,假设物体A撞击到物体B,则物体A会在接触点压迫物体B,促使物体产生抵抗力,假若物体A的作用力足以克服物体B的抵抗力,使得物体B移动穿过环绕在四周的介质,则由于介质会抵抗被穿过,会产生反作用力于物体B,因此,物体A的作用力会被物体B的抵抗力与介质的反作用力抵销。[1]:35-36

牛顿是否知悉这些前人的研究?他应该不曾阅读过《欧几里得科学家》,因为在那时期并没有什么科学文献参考这本书,尽管哥特佛莱德·莱布尼兹曾经仔细阅读过这本书,并且在私人手稿里对于这本书仔细做了摘要。在1660年代,牛顿曾经阅读了迪格比的著作《两篇论文》和霍布斯 的著作《哲学基础》。他很可能也曾经阅读过收藏在剑桥大学伊萨克·巴罗的图书馆的著作《时间展望》。所以,牛顿并不是凭空原创出第三定律。这定律的雏形老早就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里。作用力会涉及到反作用力这原理并不新奇,很多前人都已对这原理做出相关贡献,这原理应可视为普通知识。牛顿在第三定律做出的贡献与原创是他的综合能力。他的第三定律使得惯性原理、加速度原理与动量守恒原理被综合成为一门崭新的定量力学,从而开启了自然科学的新纪元。[1]:37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Russel, John, Action and Reaction before Newton,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1976, 9 (1): 25–38, JSTOR www.jstor.org/stable/4025704, doi:10.1017/S000708740001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