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继承(德语:Anerbenrecht),指单独继承,为中世纪及近代德国农民为防止因均分继承导致农地遭细分,使耕种上发生困难而发展的继承制度。[1]

在一子继承制度下,农地及其他农业资产通常由长子继承,并以现金或其他年金补偿其他子女,故一子继承人在继承分受相当之优遇,至今于德国部分邦仍采行此继承制度。[1]

台湾相关法规 编辑

中华民国(台湾)民法上规定子女均分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过去有佃农制度,而后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因而农地因均分继承而过度细分的问题较不显著。[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页1,《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一子继承,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