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二主是中国自南宋至近代、台湾清治至日治的一种土地制度,据此,地主与佃户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权,佃户可永久租用农地,不受土地业权转手的影响,因此又称为永佃制[1]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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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以后江南出现了一种永佃制,无论土地所有权人为谁,佃农永恒耕作,不受地主转让土地影响,土地拥有权、使用权分离,各地名称不同,如:永佃、田骨田皮、田底田面、田根田脚等。有的地方认为永佃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份,因此享有永佃权的称为二田主,形成一田二主制,即地主与佃户共同享有土地的主权。永佃制有利佃农,对佃农是一种保障。佃农视永佃权为一种产业,可以出让、转售,遗产、赠与等。永佃权有时价,而且往往比土地本身的价值更高。[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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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台湾,一田二主多少牵涉到汉族夺取平埔族田亩的社会现象,一田二主的二主其一指的是清政府所承认的农地业主,其二指的是将本身劳力所能负担以外的耕地租于现耕佃人耕植的土地承佃户。而随著台湾水利开发、农业集约化、移民涌入等因素,甚至产生一田多主(平埔族领袖或垦号大租户小租户佃农)以上的多重所有权的社会现象。

某程度而言,一田二主虽增加台湾土地利用,但产生了民众之间土地所有权与永佃权纠纷、与集体拓垦的汉人无视平埔族地主原有所有权而并吞土地等等社会问题。清朝官方对一田二主制并不反对,官方在乎的只是承认业主是否按期纳税,并无视民众之间的纠纷,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为改变一田二主之情形,在1898年进行土地调查,但并未完全解决,但其中的部分问题甚至到20世纪中期,才经由国民政府公地放领三七五减租彻底解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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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赵冈、陈锺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高桥芳郎著、张学军译:〈宋代官田的“立价交佃”和“一田两主制”〉,载刘俊文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宋元明清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页55-74。
  2. ^ 赵冈,陈锺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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