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与仆役法

主人与仆役法(英语:Master and Servant Act),是1800年代至1900年代的西方法律,规管劳方和资方关系。

1823年,英国法案规定此等劳动法中的主人仆役合约关系。美国澳洲在1845年、加拿大在1847年、新西兰在1856年及南非在1856年也有此等劳役法立法,内容相当有利雇主,规定雇员要对主人忠诚及服从,不准参与或成立工会之类的工人组织,因为当局认为工人结社将防害商业经济的发展,是刑事罪行。《主人与仆役法》又规定,犯此法者将被处罚做苦工。以上此等法律在1870年代开始被取代,由一条1871年的英国工会法开始。

参见 编辑

外部参考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