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令式,是德意志哲学家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所提出的哲学概念。

康德认为,道德完全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只有因基于道德的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方存在道德价值。因心地善良而做出的义举,或是因义务而做出的德行(譬如军人因救灾而牺牲),都不能算作真正有德的行为。道德应当,而且只应当从规律概念中引申演绎而来。尽管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遵循某种规律,但只有理性生物(人)才具有按照规律的理念而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志)。就客观原则对意志的约束规范而言,其命令尽管是强制的,但同时也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命令的程式,就叫作“令式”。

令式有两种。如果某种行为无关于任何目的,而出自纯粹客观的必然性,那么这种令式才是“定言令式”。如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则被康德称为“假言令式”。

康德认为,定言令式总是先天综合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表明,定言令式为先验的自由的理性基于自律即“意志在一切行为中对于自己是一项法则”为自己所立的法则,其表现出的原则即为“除非你的格律也能将自己视为一项普遍法则,否则不要依之而行动”,其内容即为定言令式且亦为道德的法则。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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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形式: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
  • 第二形式:行动时对待人类的方式是,不论是自己或任何一个他人,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而永远要同时当成是目的。
  • 第三形式:因此,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通过他的准则表现出来,他总是作为一个普遍领域的立法者。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所举之应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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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已先上升到纯粹理性底原则,并且达到完全满意底程度,则这样下降到通俗概念,的确是极可称许之事;而这表示:先在形上学底基础上建立道德底学说,到它确立之后,再藉通俗性使人接受它。

——康德,《道德的形上学之基础》(李明辉译)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的论述中,康德认为,道德不能也绝不能以经验为基础而建立,且绝不能混入任何经验的成分,但将已经确立的法则应用到经验之中,确实有助于通俗的理解,为此,在书中亦举出四个实例。

书中的四个实例分别对应了四种义务类型,不为结束痛苦而自杀为对己完全义务,不为了贷款还不出来的钱说谎为对他人完全义务,不荒废自己的天赋为对己不完全义务,不在有能力时不帮助他人为对他人不完全义务,其中完全义务中不能执行的准则是自相矛盾,无法普遍化的,因此完全义务应当被严格地遵守,而不完全义务中的准则虽能普遍地不被执行而无自相矛盾,我们(纯粹实践理性的有理性者)却不会意愿这项准则普遍化,因此其属于广义而言的义务。

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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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由于一系列不幸而感到绝望而厌倦生活,但至少仍拥有他的理性,以至于他可以问自己是否违背了自己承担自己生命的义务。他的准则是:“从自爱中我采用它作为缩短我的生命的一个原则,因为它的持续时间更长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罪恶感而不是满足感。”

以定言令式的第一形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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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于自爱而为了结痛苦而自杀,则同样的自爱会去推动生命的进展,因此这项准则便已自相矛盾,绝不可能成为普遍法则。

以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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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杀是为了逃避痛苦这个目的,那自杀这件事必是把应被当作目的的人类(自己)只当作逃避痛苦的手段,此即违反第二形式。

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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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我知道自己不能还钱,但我为了解决缺钱困难,我仍然借钱并许下还款承诺。

以定言令式的第一形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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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人以此准则行动,根本不会有人相信对方还款承诺,最后我根本借不了钱,所以便形成实践矛盾,即不可能成为普遍法则。

以定言令式的第二形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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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准则行动时是把其他人视之为工具,实现自己的欲望,其他人也不会赞同这种只有工具意义的行动者,即违反第二形式。

以定言令式的第三形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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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条准则的目的是由外在对象引起,使我想获得这种对象,不是完全自我决定而表现出来,即违反第三形式。

荒废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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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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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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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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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S.Reiss, (1991)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p.131-13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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