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澳门)
审计署(葡萄牙语: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CA;英语:Commission of Audit)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在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中,审计署是一个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独立机关。前身为审计法院。审计署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及第11/1999号法律[1]而设立,由审计长领导,并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审计澳门特区的总帐目,并对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及机构,以及大部份经费由公帑支付之实体等"审计对象"进行帐目及运作上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署
Comissariado da Auditori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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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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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长 | 何永安 | |
助理审计长 | --- | |
审计长办公室主任 | 沙莲达 |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 | |
成立年份 | 1999年 | |
所属部门 | 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
总部 | ![]() |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ca.gov.mo |
架构编辑
- 审计长、助理审计长
- 审计长办公室
- 综合支援厅
- 资讯处
- 培训及传播处
- 行政财政处
- 综合支援厅
- 审计局
- 审计一厅
- 审计二厅
- 审计三厅
- 研究及方法处
- 审计长办公室
职责编辑
- 审计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撰写审计报告。
- 审计署对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诸如资产、负债、损益及其帐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当权限发放及支付,作审计监督。
- 审计署对审计对象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监督 ,即对其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 除其经费全由公帑支付的实体外,下列实体亦为审计对象:
- 每年过半数收入来自政府者;
- 每年不足半数收入来自政府,但书面同意成为审计对象者。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公众利益得以书面授权审计长向任何被特许人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法例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 第11/1999号法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
- 第12/2007号行政法规(2007年5月2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订定审计署的组织及运作。
- 第28/2010号行政命令(2010年5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审计署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