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利己主义

利己主義分類,倫理學主張

心理利己主义(英语:psychological egoism)是一种观点,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出于个人利益以及自私,包括那些看上去是利他主义的行为。心理利己主义声称,尽管人们会选择去帮助他人,本质上也是期望着从这个行为中直接或间接地获利。心理利己主义更多是一种描述伦理学的观点,比起规范伦理学,因为它只阐述了“如何理解”,而没有阐述“应该如何”。

心理利己主义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心理享乐主义”(psychological hedonism),这个主义认为人类的所有主动行为,都是出自于对体验愉悦和趋避痛苦的渴望。很多关于心理利己主义的讨论,实际上关注的是心理享乐主义,但是这二者并不是等同的。理论家已经陈述过一些动机是利己的,但是并不以体验愉悦/趋避痛苦为终极目的的行为。[1]心理享乐主义的支持者反驳说行为可以同时源自当下的愉悦,和对未来愉悦的预期。因此,当下的愉悦可以为更大的未来愉悦预期所牺牲。[2]而且,人类并不是仅仅为体验愉悦/趋避痛苦所驱使,人类会承担一些痛苦来换取更大的总愉悦。因此,所有行为依然是提升愉悦或降低痛苦的工具,即使是被定义为利他主义的行为,或者没有改变当下愉悦程度的行为。

基础

编辑

在古代哲学中,伊比鸠鲁学派即声称人类活着就是最大化愉悦。[3]伊壁鸠鲁称,人类行为仅仅被愉悦所驱动的理论,在婴儿到成人上都可以被验证。人们去做利他、光荣、道德的事不是因为道德规范,而是因为这增加了他们自身的快乐。

在现代哲学中,功利主义的杰里米·边沁做出了和伊壁鸠鲁相似的断言,即人类行为是出于提升愉悦或降低痛苦的需要。[4]边沁具体地描述了痛苦和愉悦的种类和性质,以及人类的行为是怎么仅仅通过心理享乐主义被解释的。边沁还尝试了量化心理享乐主义,他尝试通过幸福计量算法【Felicific calculus】来得出怎么样的行为才是最理想的行为;以及通过测量相对的愉悦/痛苦得失,来确定一个在在某个境遇下的最优行为。

从进化论的角度,赫伯特·斯宾塞,一位心理利己主义者,称所有动物的主要目的是生存,并保护它们的后代。本质上,生物只会顾及自身和自身家庭的需求,而不会估计其他生物的生存需求。[5]所有屋中都尝试最大化它们生存然后更好生存的概率。斯宾塞断言那些最能适应环境的生物,它们的愉悦水平应当大于痛苦水平。因此,愉悦意味着一个生物最终实现了他的生存需求,而由于所有生物都永恒在为生存做斗争,它们对愉悦的追求也是永恒的。

对心理利己主义的批判

编辑

心理利己主义主张人们所有行为都是出于个人利益。然而,费因伯格指出这不代表我们实现欲望时只追求自己的满足。例如有人患上头痛,我们提供药物给他,然后对方的头不痛了,但这不能否定我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我们的确得到对方的感谢,也从中满足了若干的个人利益,但这一切都源于我们关心对方的身体。如果我们不关心对方的身体,就不会产生“要帮助对方的欲望”,也不会有欲望得到满足这回事了。[6][7]

心理利己主义完全用利己的动机来解释所有的情景,但批评者指称这样做是在重新定义利己,使其包括所有有动机行动的动机,从而使这个词失去意义,属于打压对立的逻辑谬误。[8]

参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Shaver (2002); Moseley (2006).
  2. ^ Moore (2011).
  3. ^ O'Keefe, T. (2005)
  4. ^ Jeremy Bentham (1789)
  5. ^ Sweet, W (2004)
  6. ^ 林火旺. 第三章. 王翠华 (编). 倫理學 二版八册. 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 051. ISBN 978-957-11-3509-0 (中文(繁体)). 
  7. ^ Bond. 1996: 15 (英语). 
  8. ^ Feinberg, Joel. Psychological Egoism. Shafer-Landau, Russ (编). Ethical Theory: An Anthology. Blackwell Philosophy Anthologies. Wiley-Blackwell. 2007: 193. ISBN 978-1-4051-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