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文书(英语:statutory instrument)是一种附属法例,用于许多国家。

英国 编辑

法定文书是英国的一种附属法例,主要由《1946年法定文书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管限。[1]

北爱尔兰 编辑

北爱尔兰,法定文书所对应的概念是法定规则(statutory rule)。

爱尔兰共和国 编辑

爱尔兰共和国,“法定文书”一词的涵义比其在英国法例中的涵义广泛得多。根据《1947年法定文书法令》,法定文书被定义为“在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时制定的命令规例、规则、计划或附例”(an order, regulation, rule, scheme or bye-law made in exercise of a power conferred by statute)。

然而,仅部分法定文书是由文书局(Stationery Office)颁布并为其编号。

其他国家 编辑

与英国类似,澳洲加拿大的国家级及州级或省级政府也将其附属法例称为法定文书。

加拿大将法定文书用于加拿大君主的文告。例如,女皇伊利沙伯二世于1982年4月17日发出的文告使《1982年宪法法令》生效,其中英国部分被称为《1982年加拿大法令》。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UK Parliament. 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 (c. 36, 9–10 Geo. VI) as amended (see also enacted form), from legislation.gov.uk.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