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理论(德语:Wesentlichkeitstheorie),法学名词,意指对于一般大众有重要性的事务,应该以法律明订,不能以行政命令作为规范的依据。这个学说源自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德国行政法的核心,也影响到德国宪法。一般来说,所谓的重要性事务,意指社会大众关心的事务,个人不可以让渡的基本权利,以及对人民自由权利有拘束性及干涉性的规范。但是如何决定哪些算是重要性事务,在学者间仍有争议,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交由立法机构与法院决定。
1972年3月14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公布的《刑事执行法判决》,确立了重要性理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