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G11 - 快速删除方针G11准则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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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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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11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11为理由提请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11准则适用于“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或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条件
根据方针规定,G11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适用:
  1. (情形一)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
  2. (情形二)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第4条 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的判断
根据方针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认为是“明显的广告宣传页面”:
  1. 页面只作宣传之用;
  2. 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

第二章 情形一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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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情形一的适用原则
满足以下条件的,认为是“页面只作宣传之用”:
  1. 页面的内容客观上实现了宣传的效果;
  2. 页面的主要编辑主观上具有进行宣传的意图或动机。
现有内容对页面未来发展不具有保留价值的,认为是“须完全重写才能贴合百科全书要求”。
第6条 客观宣传效果
判断页面的内容是否“实现了宣传的效果”,应结合以下方面考量:
  1. 内容结构是否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 是否存在褒扬性内容比例畸高;
    • 是否存在引导性内容比例畸高;
    • 是否过度罗列细节(如,个人经历、作品或荣誉等);
  2. 语言风格是否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 是否不合理地频繁使用最高级形容词;
    • 是否不合理地频繁使用“之一”等描述唯一性或稀缺性的形容词;
    • 是否不合理地频繁引用知名人士的积极评价或意见;
    • 是否不合理地频繁引用具有权威地位或特殊影响力的组织或机构的积极评价或意见;
    • 是否使用第一人称对条目主题开展介绍;
  3. 特定内容是否缺乏可靠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4. 条目所描述的对象是否借助维基百科取得了与其关注度或知名度不相称的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
    • 条目是否不符合或高度疑似不符合《关注度指引(GD401)》的要求,或仅勉强达到《关注度指引(GD401)》的要求;
    • 条目所描述的对象是否是较新近进入公众视野的人或较新近出现的事物,而条目将成为公众对该对象建立初步了解的主要途径之一。
上述任意一方面往往不能单独证明页面的内容“实现了宣传的效果”,应综合考量。
第7条 主观意图或动机
判断页面的主要编辑是否“主观上具有进行宣传的意图或动机”,应结合以下方面考量:
  1. 编辑的用户名和身份是否提示利益相关,包括但不限于——
    • 编辑的用户名是否与所编辑页面的内容存在高度相关性;
    • 根据编辑用户名或编辑以其他方式所呈现出的信息,合理推断出的编辑的身份,是否与所编辑页面的内容存在高度相关性;
  2. 编辑的用户贡献的结构与对应资历编辑的一般状态是否有显著不同,包括但不限于——
    • 是否缺乏一般具有的、渐进的探索性编辑,而迅速添加大量内容;
    • 是否高度集中在某一主题页面甚或某一(几)个页面;
  3. 宣传行为是否能令被宣传对象直接获益,包括但不限于——
    • 对被宣传对象产品或服务的积极评价或意见,能够促进更多第三人购买被宣传对象的产品或服务;
    • 对被宣传对象技能或品格的积极评价或意见,能够促进更多第三人委托或雇佣被宣传对象,或能够促进被宣传对象在公职人员选举或参与其他公共活动中取得优势;
上述任意一方面往往不能单独证明页面的主要编辑“主观上具有进行宣传的意图或动机”,应综合考量。

第三章 情形二适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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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情形二的适用原则
页面只包含联系方法(如,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或获取信息的途径(如,网页链接、社交媒体账号等)和用于对前述信息进行说明的文字的,认为是“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
页面除包含前款所列内容外,尚对条目主题进行了简短介绍的,视同是“只有相关人物或团体的联系方法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