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政府編纂之文件

公文,全稱是公務文書,是一種有一定格式的應用文,用於機關團體單位等社會組織以文字的方式辦理公務。公文的格式有法定的格式,也有約定俗成的、沒有嚴格限制的格式。公文的作者,一般只能是法定的社會組織及其法人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公文格式。
中華民國的一種公文格式。

公文之主要作用有規制令使作用;明事通情作用;參謀決策作用;宣傳輿論作用;商洽聯絡作用;存儲憑證作用。

構成要件 編輯

實質要件 編輯

指公文之內容所應具備之條件,包括:

  1. 須與處理公務有關。
  2. 須收文者或發文者至少有一方為政府機關或團體。
  3. 須有具體主張與明確目的,使對方瞭解,收到預期效果。
  4. 須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令。
  5. 用合宜之公文名稱與用語,以達簡、淺、明、確效果。

形式要件 編輯

指公文於形式上應具備一定之項目與格式,包括:

  1. 須有負責之表示。(如簽署、蓋印章戳或副署)
  2. 須有時間之表示。(如製作及發文時間,並加註文號)
  3. 須合於現行法定格式。(用紙、格式、細項)
  4. 本文原則上須分段敘述,並具實質意涵(即為一定之作為或特定事物之告知),其表達方式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程序條件 編輯

指公文須循法定程序為之(即為要式行為),包括:

  1. 須依權責製作處理
  2. 須循規定程序傳遞

各地公文制式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公文種類主要有:

  1. 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2.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3. 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4. 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5.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6.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7.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8. 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9.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10.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11.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2. 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13.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14.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15. 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在上述種類之外,賀信賀電訃告申請書等也屬於公文。[來源請求]

中華民國 編輯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的解嚴令,屬公文的「令」

中華民國法律《公文程式條例》,於1972年1月25日修正公布時將政府公文種類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並於2004年將沿襲已久的公文直式書寫習慣全面改為「由左而右」之橫式書寫

《條例》規定,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1.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4.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用之。
  5.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6. 其他公文。

參見 編輯

參考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