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獨兩孩
雙獨兩孩,又稱雙獨二孩、雙獨二胎,是中國大陸的一項計劃生育政策,允許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生育兩個孩子。1984年起各地陸續實施。調查統計顯示,雙獨兩孩政策影響甚微,但這警訊並沒有得到充分重視。直到2014年,雙獨兩孩政策才被單獨兩孩政策取代。
歷史
編輯1980年起,除部分少數民族和部分邊疆地區農村實行更寬鬆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在全國城鄉陸續推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指示要求「農村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某些群眾確有困難要求生二胎的,經過審批可以有計劃地安排」[1]。此後,許多省份放開了農村雙獨兩孩[2]。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轉的文件中提出「1982年規定了農村有十種情況可以生二胎……我們考慮再增加幾項」[3]。此後,各省份陸續推行雙獨兩孩政策。1984年,所有直轄市和十餘省放開雙獨兩孩。截至1992年,只剩下甘肅、內蒙古、湖北、河南四省區未放開雙獨兩孩。2002年至2011年間,這四個省區也陸續放開雙獨兩孩。
隨着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中國的生育率迅速下降,1990年代初降低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普查和2010年普查數據分別為1.22和1.18,已達世界最低水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單獨兩孩)。2014年,各省份陸續以單獨兩孩替代雙獨兩孩。
各地實施時間
編輯排序 | 地區 | 農村雙獨兩孩實施時間 | 雙獨兩孩實施時間 | 政策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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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東省 | 1982年7月29日 | 1984年5月10日 | 省計生局《關於掌握二胎生育問題的通知》([82]魯計育辦字15號);省委《關於二胎生育政策的暫行規定》(魯發[1984]17號) |
2 | 廣東省 | 1984年6月12日 | 廣東省委、省政府批轉《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紀要》(粵發[1984]28號) | |
2 (22) | 海南省 | |||
3 | 江蘇省 | 1984年7月1日 | 省委、省政府批轉省計生委《關於繼續抓緊抓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蘇發[1984]25號) | |
4 | 四川省 | 1984年7月1日 | 1984年7月11日 | 四川省計生委《關於擴大農村照顧二胎面的通知》(川計生委字[1984]64號);四川省計生委《關於照顧生二胎的補充規定和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說明》(1984年) |
4 (27) | 重慶市 | |||
5 | 貴州省 | 1984年7月27日 | 省委、省政府《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批轉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計劃生育工作情況的匯報〉的通知》(省發[1984]16號) | |
6 | 黑龍江省 | 1983年1月31日 | 1984年8月2日 (1984年8月2日至1990年1月31日單獨兩孩) |
省委、省政府《黑龍江省計劃生育若干規定》(黑髮[1983]10號);省委、省政府《黑龍江省計劃生育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84年) |
7 | 河北省 | 1982年5月1日 | 1984年8月6日 | 省委、省政府《關於計劃生育工作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冀發[1982]39號);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冀發[1984]30號) |
8 | 吉林省 | 1984年8月18日 | 省政府《關於計劃生育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吉政發[1984]111號) | |
9 | 天津市 | 1983年初 (農村單獨兩孩) |
1984年9月1日 | 市政府《關於農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津政發[1983]28號);市政府《關於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津政發[1984]126號) |
10 | 遼寧省 | 1984年9月24日 | 省委《批轉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全面貫徹中發[1984]7號文件精神的意見〉》(遼委發[1984]31號) | |
11 | 北京市 | 1983年1月1日 | 1984年10月1日 | 市政府《轉發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2]138號);市政府《轉發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規定〉的通知》(京政發[1984]104號) |
11 | 上海市 | 1984年10月1日 | 市委、市政府批轉《關於計劃生育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滬委[1984]150號) | |
13 | 福建省 | 1984年11月1日 | 省政府《關於生育政策的補充規定》(閩政[1984]82號) | |
14 | 安徽省 | 1984年12月1日 | 《安徽省實行計劃生育若干規定》(1984年) | |
15 | 湖南省 | 1985年1月1日 | 省政府《關於二胎生育的暫行規定》(湘政發[1984]42號) | |
16 | 浙江省 | 1984年7月20日 | 1985年2月9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二胎生育政策的暫行規定》(浙政[1984]38號);《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1985年) |
17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1985年4月3日 (1985年4月03至1988年12月31日單獨兩孩) |
自治區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規定》(桂政發[1985]46號) | |
18 | 青海省 | 農村困難戶普遍兩孩 | 1986年4月17日 | 《青海省計劃生育條例》(1986年) |
19 | 陝西省 | 1986年7月31日 | 《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86年) | |
20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農村普遍兩孩 | 1986年8月28日 | 《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規定》(1986年) |
21 | 山西省 | 1982年12月1日 | 1987年1月1日 | 省政府《關於計劃生育的若干規定》(1982年);省政府《關於繼續認真貫徹〈關於計劃生育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晉政發[1986]101號) |
23 | 江西省 | 1983年1月18日 | 1990年9月1日 |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贛府發[1983]2號);《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 |
24 | 雲南省 | 農村困難戶普遍兩孩(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稠密或者生態惡化地區從嚴) | 1991年4月1日 | 《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 |
25 | 西藏自治區 | 農牧民提倡不超過三孩 | 1992年5月8日 |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06號) |
26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農牧民普遍兩孩 | 1992年7月1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1992年);自治區黨委批轉自治區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的匯報》(新黨發[1985]13號)? |
28 | 甘肅省 | 1984年4月22日至1989年12月31日 | 2002年9月27日 |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全省計劃生育工作會議紀要》(省委辦發[1984]70號);《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1989年);《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
29 | 內蒙古自治區 | 2002年12月1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 |
30 | 湖北省 | 1984年7月26日至1988年2月29日 | 2003年1月1日 | 省委《批轉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關於大力抓緊抓好計劃生育工作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鄂發[1984]33號);《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1987年);《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 |
31 | 河南省 | 1984年5月7日至1990年6月30日 | 2011年11月25日 | 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的通知》(豫發[1984]60號);《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1年) |
註:海南1988年建省、重慶1997年設直轄市之前就已經實行雙獨兩孩政策。
影響
編輯調查統計顯示,雙獨兩孩政策影響甚微,因此中國人口的增長率,尤其是漢族人口的增長率,在未來仍會持續下降。
河南省2011年前曾預測,放開雙獨兩孩將使全省每年將多出生1.8萬人左右。然而據統計,政策放開兩年後,全省申請雙獨兩孩生育指標的只有600多例。[4]
上海市2012年調查顯示,該市戶籍80後家庭約有80%的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根據政策可生育兩孩,但平均生育意願僅為1.2個孩子,而且有生育願望並不代表實際的生育行為。上海戶籍人口二孩率僅為8%左右。[5]
有人指出,雙獨家庭本來就要贍養四位老人,再撫養兩個孩子負擔非常沉重。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 1982-02-09 [2014-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1).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办发[1982]37号). 1982-10-20 [2014-08-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19).
- ^ 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 1984-04-13 [2014-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03).
- ^ 河南放开“双独二胎”2年 仅600多个家庭生二胎. 騰訊網. 2013-11-18 [2014-09-03].
- ^ 胡寶秀; 萬秋晨. 调查显示:上海鼓励“双独”家庭生二胎. 東方早報. 2012-12-12 [2014-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