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書,香港稱誓章(英語:affidavit),澳門稱陳述或證言(葡萄牙語:depoimento),是指宣誓人在由合法主持人主持的宣誓儀式上自願作出的事實書面陳述。宣誓人在宣誓書上列出自己所了解的事實。公證人要在場見證宣誓人在此類書面陳述上簽名。誓章是一種經過核實的聲明,在司法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一旦宣誓人在宣誓書中做出虛假陳述,宣誓人會被檢察機關以偽證罪起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