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列表

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一人。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1],初有蒙古祭酒,順治十七年三月裁[2]

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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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籍貫 出身 任職時間 備註
和碩康親王崇安 雍正三年兼管
多羅果郡王允禮 雍正三年兼管
楊名時 江南江陰人 辛未進士 乾隆元年以尚書兼管
孫嘉淦 山西興縣人 癸巳進士 乾隆元年以尚書兼管
趙國麟 山東泰安人 己丑進士 乾隆三年以大學士兼管
劉吳龍 江西南昌人 癸卯進士 乾隆六年以尚書兼管
宗室德沛 滿洲鑲藍旗人 乾隆十一年以侍郎兼管
鄂容安 滿洲鑲藍旗人 癸丑進士 乾隆十三年以侍郎兼管
觀保 滿洲正白旗人 丁巳進士 乾隆十四年以內閣學士兼管
德保 滿洲正白旗人 丁巳進士 乾隆三十年以侍郎兼管
悟勒穆濟 蒙古鑲紅旗人 乾隆三十年以內閤學士兼管
陸宗楷 浙江仁和人 癸卯進士 乾隆三十一年以侍郎兼管
蔡新 福建漳浦人 丙辰進士 乾隆三十四年以尚書兼管
劉墉 山東諸城人 辛未進士 乾隆四十八年以尚書兼署
蔡新 乾隆四十八年仍以大學士兼管
劉墉 乾隆五十年以尚書兼管
彭元瑞 江西南昌人 丁丑進士 乾隆五十四年以尚書兼管
劉墉 乾隆五十六年再以尚書兼管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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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一人。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祭酒,從四品。初制滿員三品。順治十六年俱定從四品。滿、漢各一人。司業,正六品。滿、蒙、漢各一人。其屬:繩愆廳監丞,初制,滿員五品,漢員八品。後並改正七品。博士廳博士,從七品。初制,漢員八品。乾隆元年改同滿員。典簿廳典簿,從八品。俱滿、漢各一人。典籍廳典籍,從九品。漢一人。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助教,初制,從八品。乾隆元年陞從七品。學正,學錄,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四堂曰學正,崇志、廣業二堂曰學錄。初制,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乾隆元年並陞正八品。各一人。八旗官學助教,俱滿洲二人,蒙古一人。教習,俱滿洲一人,蒙古二人,漢四人。恩、拔、副、優貢生內選充。筆帖式,滿洲四人,蒙古、漢軍各二人。祭酒、司業掌成均之法。凡國子及俊選以時都授,課第優劣。歲仲春、秋上丁,釋奠,釋菜,綜典禮儀。天子臨雍,執經進講,率諸生圜橋觀聽。新進士釋褐,坐彝倫堂行拜謁簪花禮。監丞掌頒規制,稽勤惰,均廩餼,覈支銷,並書八旗教習功過。博士掌分經教授,考校程文,偕助教、學正、學錄經理南學事宜。典簿掌章奏文移。典籍掌書籍碑版。其兼領者:算法館,漢助教二人,特簡滿洲文臣一人管理。俄羅斯館,滿、漢助教各一人。琉球學,漢教習一人。肄業貢生選充。後俱省。又檔子房,錢糧處,俱派廳員司其事。初,順治元年,定滿、漢祭酒各一人,兼太常寺少卿銜。滿洲司業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蒙、漢各一人,兼太常寺寺丞銜。後停兼銜。滿、漢監丞、典簿俱各一人,漢博士三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五十二年省一人。建八旗官學,置滿洲助教十有六人,康熙五十七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復故。蒙古八人。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復故。分設六堂,置滿、漢助教,十五年省六人。康熙五十七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復增四人。學正,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五十二年省二人。各十有二人;學錄六人,十五年省四人。典籍一人。隸禮部。十五年復故。十八年,置滿洲博士一人。康熙二年,復隸禮部。十年,仍歸本監。雍正元年,詔監丞等官停用捐納。明年,特簡大臣管監事。九年,建南學。在學肄業者為南學,在外肄業赴學考試者為北學。高宗蒞治,嚮用儒術,以大學士趙國麟、尚書楊時、孫嘉淦領太學事,官獻瑤、莊亨陽輩綜領六堂,世號「四賢五君子」。乾隆四十八年,建辟雍於集賢門,國學規制斯為隆備。道光三年,以成均風勵中外,詔監臣無曠厥職。光緒三十三年,省入學部。嗣以文廟、辟雍典禮隆重,特置國子丞以次各官,分治其事。初制,詔各省選諸生文行兼優者,與鄉試副榜貢生,入監肄業。聖祖初政,給事中晏楚瀾疏停鄉試副榜貢生,遂不復舉。康熙五年,徐元文為祭酒,始請學政間歲一舉優生,鄉試仍取副榜,自是為恆制。光緒間,並推廣舉人入監,時風稍振。未幾科舉廢,此制替已」。《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職官二國子監
  2. ^ 「自順治元年以來,參諸各家記錄,其人多可指數,故所敍次較備。至滿洲、蒙古設置,詳於康熙年以後,順治間因革損益,則無纂述。恭閲世祖章皇帝實錄,順治元年十一月,設滿洲司業一員,助敎二員。十五年五月,陞司業圖爾哈圖為祭酒,以前未見滿洲祭酒也。十六年,吏部定以太常寺少卿管滿洲祭酒事,太常寺寺丞管滿洲司業事,是前此未有成例也。十七年三月,裁國子監蒙古祭酒、司業,增設滿洲監丞。蒙古祭酒、司業設於何年,又不可考。七月,以通政司知事白成格、戶部主事華善俱為國子監司業,是又不專用太常寺官矣。國子監志及舊碑,滿洲司業有白清額、花善名。白清額無歷任之年,花善則在康熙二十三年,亦未可為據。會典職官表二書所載皆今制,惟王新城尚書徵引稍備,又與此多有不同。嗟乎!百餘年來,遺文舊事,難於稽核如此。謹錄所聞知,以俟博洽之士正定焉」。《陶廬雜録》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