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是一起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曲阜市的案件,一審公訴人為濰坊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為王志才。這起案件為刑事案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一批指導性案件。

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例引注
  • (2009) 濰刑一初字第35號(一審)
  • (2010)魯刑四終字第2號(二審)
  • (2010)刑三復22651920號(不核准死刑裁定書)
  • (2010)魯刑四終字第2-1號(二審重審)
  • (2014)魯刑執字第8號(死緩期滿裁定書)
  • (2018)魯刑更647號(減刑裁定書)

案情 編輯

王志才與被害人趙某某(女,歿年26歲)在山東省濰坊市科技職業學院同學期間建立戀愛關係。2005年,王志才畢業後參加工作,趙某某考入山東省曲阜師範大學繼續專升本學習。2007年趙某某畢業參加工作後,王志才與趙某某商議結婚事宜,因趙某某家人不同意,趙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繫。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趙某某的集體宿舍再次談及婚戀問題,因趙某某明確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絕望,憤而產生殺死趙某某然後自殺的念頭,即持趙某某宿舍內的一把單刃尖刀,朝趙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時30分許,王志才服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志才平時表現較好,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 編輯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濰刑一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認定王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志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18日以(2010)魯刑四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覆核確認的事實,以(2010)刑三復22651920號刑事裁定,不核准王志才死刑,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於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魯刑四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後續 編輯

王志才後被收入山東省淄博監獄服刑。2018年12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參考獄方建議,根據其改造表現良好、確有認罪悔罪、獲得監獄表揚18次等事實,決定將其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1]

裁判理由 編輯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王志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本案系因婚戀糾紛引發,王志才求婚不成,惱怒並起意殺人,歸案後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且平時表現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王志才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判處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評論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關於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和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上海大學法學院張興認為,該案標誌着中國在廢除死刑、保障人權方面走出了積極一步,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里程碑意義[2]。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將該案列為指導案例,確立了故意殺人罪中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規則,讓基層法院能更準確把握死刑和死緩之間的界限[3]

參考文獻 編輯

引用 編輯

  1.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志才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18)鲁刑更647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8-12-12 [2019-09-29]. 
  2. ^ 張, 興.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之案例分析. 法制博覽(中旬刊). 2012, (11): 170–171. ISSN 2095-4379. 
  3. ^ 陳, 興良. 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以首批刑事指导案例为视角. 法學. 2013, (02): 43–57. ISSN 1000-4238. 

來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