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升縱火案

王高升縱火案,又稱火燒津門(老)八大家,是1910年8月10日晚上發生在大清新疆省迪化府縱火案。陝西哥老會成員王高升為主要縱火者,火災導致以城內大十字街一帶天津商戶為主的至少170戶商鋪被焚毀。此案在中國火災史的意義在於它成為了翌年辛亥革命時迪化起義失敗的原因之一。

天津人與陝甘人入疆 編輯

清朝光緒初年,左宗棠收復新疆時,大量來自天津府的商人隨軍趕大營。最初津商大多只是肩挑背褡子的小商販,因為軍隊糧資充足,大量繳獲到的物資被交易給商販。清軍收復新疆後,因為累計了雄厚的資本,加上善於交際和經商,津商的商鋪開始分布在新疆各縣,乃至很多村莊。除了新疆內部的經營外,在和內地的貿易中,津商也逐漸成為各地商幫之首。在迪化(今烏魯木齊市)有超過1200戶商家,天津商人占據一半。其中以主要經營着百貨業的津門八大家最負盛名,他們大多將店鋪開設在了迪化城內大十字小十字一帶[刊 1][刊 2]

左宗棠在收復新疆時除了使用湘軍等部隊外,在陝西省甘肅省等地也招募了大量士兵、將帥。戰爭結束後駐守新疆的清軍也多從陝甘招募,加上很多陝甘等地的流民也開始進入新疆謀生,陝甘人在新疆的比重開始增多,成為新疆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曾編排新軍,雖然新兵政策得以執行,但部隊無論是軍紀還是訓練都較為渙散和鬆懈,士兵時常外出聽戲、游廟會,甚至參與賭博、鬥毆。另外,哥老會也隨着左宗棠進入新疆,在新疆的哥老會多由退伍的軍人、謀生的遊民組成,故而遍布各行各業。因為提倡「一人有難,大家相助」的口號,在社會地位較低的民眾中頗受擁護。加入哥老會的成員很多就來自陝西和甘肅[刊 1][刊 2]

矛盾初現與升級 編輯

多重原因引發了天津人和陝甘人的矛盾。第一,當時的新疆提學使杜彤直隸省天津楊柳青人,甘肅新疆布政使王樹枏是直隸省新城縣(今河北省高碑店市)人,二人都以同鄉為榮,對陝甘人比較輕視,此舉引得陝甘人心懷怨念。第二,由於庚子賠款,需要中央政府支援的新疆財政日漸拮据。為解決地方財政困難,新疆巡撫聯魁曾設立官錢大局。官錢大局開展有對「資本殷實、信用充足」的人放貸的業務。不過該業務因為由天津商人楊維新和王寶融所管控,又缺乏監管,導致出現了刁難他省商戶卻方便天津商戶的情況。長此以往,各省商幫對天津商戶心存不滿,尤其是陝甘商人。另外,新疆督練公所下屬兵備處是掌管兵士糧餉、軍械等事務之所。由於所發餉錢需要前往官錢大局取現,這期間官錢大局會使用短串紅錢或津商布票兌換,從而在其中獲利。利益受損的陝甘籍兵士在與官錢大局發生爭執後,輕則被官錢大局以兵備處之令訓斥,重則被眾人圍毆。天津人與陝甘人的矛盾日趨尖銳,陝甘籍兵士時常將「焚掠津商」掛到嘴邊[刊 1][刊 2]

作為縱火案導火索主要人物的田熙年是直隸人,於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末調往伊犁,作為伊犁將軍長庚的手下。然而由於未獲賞識,田熙年投奔同鄉王樹枏,並被委任為馬隊第一營試署管帶。由於他驅趕兵丁自造營房,使得兵丁對其有怨言,隊官等人曾以剋扣軍餉馬乾、貪污中飽的罪名上控田熙年,不過經查所控不實,隊官被革職。田熙年勝訴後,更加跋扈,為本已相互不滿的天津人與陝甘人火上澆油。王高升是陝西籍哥老會成員,並無固定職業。相傳他時常出入賭場,並會在天津商鋪中找茬惹事[刊 1][刊 2][書 1][書 2]

宣統元年(1909年),在迪化西郊舉辦的蕭草廟會上,民眾發生衝突。田熙年率兵彈壓,當場打傷十餘人,財物也被田熙年沒收。因為被打之人有哥老會成員,此舉引發王高升等人不滿。到了四月初八,為慶祝釋迦摩尼誕辰,紅山嘴舉辦廟會。王高升等哥老會成員在紅山嘴廟會上藉機挑起械鬥,當場打死天津人7人,重傷1人。此次事件被稱為「紅山嘴事件」。由於有部隊要挾,地方政府既不敢審理,也未懲處任何人[刊 1][刊 2][書 1]

導火索與慘劇的發生 編輯

 
火災主要發生地,烏魯木齊大十字

陝西籍護兵蔣興奎由於「頂撞」田熙年而被革退。心懷恨意的蔣興奎曾闖入田熙年的辦公室行刺,結果行刺不成反被捕,被關入迪化縣監獄。後來迪化縣知縣張甫宸將蔣興奎釋放。宣統二年七月初四(1910年8月8日),田熙年從軍營外出,偶遇已是哥老會成員的蔣興奎,詫異的田熙年在和蔣交談幾句後,再次懷疑蔣有行刺意圖,隨即將其押解回軍營後用軍棍杖斃。聽聞此事的陝甘人嘩聲一片,人們在甘肅會館(今烏魯木齊市第一人民醫院附近)開始集結並開會結盟,決定為死者報仇。此時王高升已是哥老會首領,會後率眾前往赴巡撫、藩司、臬司衙署鳴冤,要求田熙年殺人償命。於是當局將田熙年革職,並押往督練公所審訊,並聲稱「按例」治田熙年的罪[刊 1][刊 2][書 1]

然而在翌日,有人看到田熙年乘車穿過迪化城的街市,並有田熙年被藏匿在蔣松林公館內的消息傳播。因此更為憤怒的陝甘人於初六(1910年8月10日)再次前往巡撫衙署(今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所在地)申冤[a]。新疆巡撫聯魁召集布政使王樹枏、提法使榮霈二人商議。聯魁本意處死田熙年以順應民意,而王樹枏因田熙年是其同鄉,極力反對處死田熙年。王樹枏建議從城外調集軍隊,威懾民眾。聯魁則又怕軍中陝甘籍軍人較多,再生變故。

當天下午,請命的民眾手持短刀木棍沖入撫署大堂,並將鼓搗毀。面對逐漸升級的形勢,王樹枏和榮霈只得從撫署後門偷偷回家,各謀自保。聯魁則告知憤怒的民眾「今已晚不能辦,俟田將經手事件了清,必照辦,為眾人出氣」。一些人聽信此言便離去,而王高升為首的另一部分人並未接受此說法[刊 1][刊 2][書 1]

當天晚上9時,王高升率眾人前往藏匿田熙年的蔣松林公館要人,蔣家不承認田熙年在此,於是憤怒的王高升等人開始縱火焚毀蔣松林公館。此時各官署巡警閉門自守,不敢過問。王高升等眾人隨即前往同一條街的迪化縣監獄,砸開牢門釋放數十名犯人,並在附近的鐵匠鋪搗開了他們的鎖鏈。隨後一行人開始圍攻官錢大局,但是被守衛的衛兵攔回。眾人開始在不同的店鋪收集到馬刀、切刀等武器以及石油等器具。王高升等人開始專挑天津人開設的商鋪縱火,火從北梁(是小十字以北原有的一處山梁,無法通過。即現在文昌閣烏魯木齊市第一中學一帶)燒起,北街超過20家店鋪被焚毀,其中官茶號損失最為嚴重。隨即東大街(大十字以東,今中山路的部分)火勢也起,全街蕩然無存。加上晚上狂風大作,火勢蔓延到了南大街(大十字以南,今解放北路部分),並波及山西商人的店鋪。

王高升等人點完火後,前往新東門(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中學一帶)試圖聯絡駐紮城外的第二營的軍士,不料被管帶李學文帶兵開槍擊退。重返城內的王高升等人在北大街(大十字以北,解放北路部分)再次焚燒店鋪、搶奪財物並試圖圍攻王樹枏所處的藩署,然而因為藩署衛兵眾多,並未得逞。最終在途徑北大街的元泰堂時,王高升被擊斃,餘眾逃往北門砍殺守門兵丁一人後,逃出城外[刊 1][刊 2][書 1]

結果及影響 編輯

王高升等人縱火一夜,迪化城內的軍警並未出面阻止,而在城內瀰漫煙霧之時,一些遊民乘機搶劫,社會秩序一度混亂。直到第二天天亮,聯魁方才調兵入城,聯合巡警救火、維持秩序。此次火災導致以天津商戶為主的至少170戶商民受災,津門八大家僅位於南大街的同盛和與公聚成未被波及,其他六家在迪化經營30餘年的產業、財富化為灰燼,所以該案件也被稱為「火燒津門八大家」或「火燒津門老八大家」[書 4][刊 3]。火災次日,一些受到驚嚇的商民將店鋪關閉。更嚴重的是大量的迪化軍民開始兌換商票,一度引發擠兌風潮。王樹枏不得不立牌表示:商票由藩庫兌換,並補助房舍的修築。事件方才得以平息[刊 4]。事後政府共給受災商戶發放恤銀384,684兩,修建房屋又花費近10,000兩,其中由新疆省文武官員捐獻的接近6萬兩,其餘由藩庫墊付[刊 2][刊 1]。火災後依然有一些受到重創的津商選擇變賣產業返回天津,在迪化鼎盛一時的津門八大家至此進入衰退。不過因為政府的支持,迪化的商業恢復很快,甚至比火災前更加活躍。中華民國初年,在大小十字一帶又形成了津門新八大家[刊 3]

逃走的十餘人在第二天被逮捕,連同田熙年一起在撫署廣場被處死。在事後新疆省政府當局試圖向上搪塞過關,對此事密而不報,並嚴查電郵。直到被遣戍新疆的報人彭翼仲懇求新疆財政監理官梁素文,讓他通過密碼電報的形式將信息傳出。九月到十月,觀察使王學曾受到清廷委派,前往新疆查辦此起縱火案。當聯魁等人被詢問時,又互相推諉。火災後,聯魁被免去新疆巡撫之職,「另候簡用」。3個月後,王樹枏也被解職,不過對他的指控大多「無實據」,被「調京查驗」。榮霈被調任山西河東道員。清軍中沒有進行干預的部分將領以及迪化縣知縣張甫宸被「交部議處」,標統蔣松林被免職。管帶李學文因「嚴申號令,晝夜巡防,不遺餘力」晉升為標統[刊 1][刊 2][書 5]

辛亥革命時,哥老會在迪化起事反清,然而因縱火案而與哥老會結怨的商人們寧願支持清政府,也不願意支持哥老會,這成為迪化革命失敗的原因之一[刊 5]

相關條目 編輯

注釋 編輯

  1. ^ 一說為1910年8月15日[書 3]

參考文獻 編輯

期刊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楊宇通. 从王高升纵火案看清末新疆的警政建设成效. 新疆地方志. 2021, (02): 51–55.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魏長洪. 论清末迪化王高升放火案. 新疆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1988, (01): 39–43. doi:10.13568/j.cnki.issn1000-2820.1988.01.006. 
  3. ^ 3.0 3.1 賈秀慧. “津帮”在近代新疆的商业活动述评. 西北民族研究. 2005, (03): 97, 198–207. doi:10.16486/j.cnki.62-1035/d.2005.03.010. 
  4. ^ 袁澍. 王树楠与近代中国西部开发. 新疆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1, (01): 47–57. 
  5. ^ 曹盟; 杜娟. 哥老会与新疆辛亥革命. 石河子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 (01): 16–19. doi:10.13880/j.cnki.cn65-1210/c.2006.01.005. 
書籍
  1. ^ 1.0 1.1 1.2 1.3 1.4 烏魯木齊市黨史志編纂委員會 (編). 乌鲁木齐市志·第一卷(总类). 烏魯木齊: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4: 52. ISBN 7-228-03205-5. 
  2. ^ 劉蔭楠. 乌鲁木齐掌故(1). 烏魯木齊: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1: 76. ISBN 7-228-03484-8. 
  3. ^ 《河北文史資料》編輯部 (編). 近代中国帮会内幕(下). 北京: 群眾出版社. 1992: 416. ISBN 7-202-01359-2. 
  4. ^ 曾問吾. 中国经营西域史(民国二十五年版). 台北: 文海出版社. 1982: 480. 
  5. ^ 自治區公安廳史志辦公室 (編). 新疆通志·第20卷(公安志). 烏魯木齊: 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3: 24. ISBN 7-228-08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