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窮竭(英語: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構成知識產權權利的其中一項限制。一旦在知識產權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售知識產權產品,無論在國內和國際市場受知識產權保護的商品進行的出售、出租、出借或第三方用作商業用途都受這原則制約。

當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他經知識產權所有人同意出售擁有知識產權(如專利權)的產品時,知識產權便視為用盡。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行使權利。這限制也被稱為窮竭原則權利耗盡原則首次銷售原則。例如,如果一個發明家獲得一種新型傘子的專利權,發明家(或任何其他人向他買下他的專利的人)可以合法地禁止其他公司生產和銷售這種傘子,但不能禁止客戶從專利權所有人買下這把傘子後再賣給第三方客戶。「國內窮竭」概念是一個在世界各地「相當廣泛的共識」至少適用於國內市場的範圍內。不過,「在什麼程度可以通過國內法的情況下監管在國外銷售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用盡知識產權的共識方面還是不足。」這是「地區窮竭」或「國際窮竭」的概念。取決於進口國窮竭的規則和法律含義即國家管轄權,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國際窮竭的法律概念是更具爭議的,而且只受某些國家承認。進口,在承認國際窮竭概念的國家,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阻止自己授權的知識產權產品賣出國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由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但不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的國際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