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1]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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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刑法明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

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其他後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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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針扎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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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濱海新區金色搖籃東城幼兒園疑似出現老師虐待兒童的情況,受害兒童達37人。2020年8月,法院一審宣判,5人均被認定虐待被看護人罪,分別獲刑一年半至兩年六個月不等。[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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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華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08-30 [2020-08-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04). 
  2. ^ 天津“针扎虐童案”一审宣判:3幼教不认罪,法院采信幼儿证言_孩子. www.sohu.com. [2020-08-14]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