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階級法權

資產階級法權(德語:Das Bürgerliche Recht直譯:民事權利),現一般譯為資產階級權利,是馬克思用於描寫社會主義經濟特徵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在社會主義經濟關係和社會關係中,由於實行等量交換按勞分配原則,因此還存在着類似資本主義社會那種形式上平等而事實上不平等的屬於資產階級性質的權利。

起源 編輯

馬克思作於1875年的《哥達綱領批判》,針對拉薩爾「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公平分配」等模糊提法,指出,社會主義在消費資料分配中通行的按勞分配是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因為勞動者工作能力、贍養人口等的不同,所以即使從等量勞動取得等量產品的平等原則出發,每個人事實上得到的消費品仍是不平等的。「在這裡平等的權利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還仍然被限制在資產階級的框框裡」,因為「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列寧作於1917年的《國家與革命》預測「共產主義第一階段」時寫道:「『資產階級法權』承認生產資料是個人的私有財產。而社會主義則把生產資料變為公有財產。只有在這個範圍內,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資產階級法權』才不存在了。但還沒有也不應當人為地取消資產階級法權。」

變異和實踐 編輯

毛澤東在1958年以後多次提到資產階級法權。他對戰爭年代實行的供給制頗為留念,認為那時的革命意志堅定。1975年公布的《毛主席關於理論問題的重要指示》說,中國「現在還實行八級工資制,按勞分配,貨幣交換,這些跟舊社會沒有多少差別」。「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資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級工資制,等等。這些只能在無產階級專政下加以限制。所以林彪一類如上台,搞資本主義很容易。」

這一概念就成為限制、批判物質利益原則,認定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後還會每日每時大批地產生小資產階級資產階級,必須堅持繼續革命,制訂一系列革命化的城鄉經濟政策,「限制資產階級法權」和「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的立論根據。「五七幹校」、「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幹部參加勞動等反修防修措施、新生事物,都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但是根據馬克思所提及的資產階級法權蘊含的平等概念,他體現在於生產活動中,在第一階段時產生的分配事實上的不均,而非說明這個第一階段中還存在資本主義的利益實體和潛力股。而毛澤東對於這種觀點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契合他對於走資派的態度而引用這一概念指認中國社會主義對於共產主義道路中所發現的「新事物」或「實踐成果」,這也和繼續革命和文革初期的主軸相契合。

譯名 編輯

1979年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研究認為,資產階級法權中的「法權」一詞,德文是Recht,俄文是право,可分別指「法」或「權利」;譯為「法權」不能確切地表達其涵義,容易使人誤解為「法定權利」、「合法權利」,不符合馬列的原意,從而造成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於是決定將其改譯為「資產階級權利」。1977年12月12日,編譯局在《人民日報》上發表《「資產階級法權」應改譯「資產階級權利」》。[1]這可能是中國翻譯史上牽涉面最廣、政治性最強、規格最高也最正式的譯名更正了。

參考資料 編輯

  1. ^ 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資產階級法權」應改譯「資產階級權利」》,《人民日報》197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