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國籍法

烏克蘭國籍法詳細規定了一個人擁有烏克蘭國籍的條件。規定這些要求的主要法律文件是《烏克蘭公民法》,該法於2001年3月1日生效。

烏克蘭公民身份
Про громадянство України
烏克蘭最高拉達
引稱2235-III
地域範圍 烏克蘭
制定機關第三屆最高拉達
通過日期2001年1月18日[1]
簽署人烏克蘭總統
施行日期2001年3月1日
相關法例
烏克蘭憲法
現狀:已修訂

若父母其中一方為烏克蘭人,任何人在出生時都會自動獲得烏克蘭公民身份。外國公民在該國居住至少五年、證明自己精通烏克蘭語並放棄任何先前國籍即可入籍。

烏克蘭以前是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當地居民都是蘇聯公民。1991年蘇聯解體後,所有後蘇聯國家都制定了各自的公民法。儘管烏克蘭人不再擁有蘇聯公民身份,但他們仍然有資格在那些國家入籍或改變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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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hevel 2013,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