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皮膚電子束照射

全身性皮膚電子束照射(Total skin electron beam therapy,TSEBT)是治療皮膚惡性淋巴瘤的最有效的方法。電子束照射比X射線優越。它的粒子具有較為均勻的能量,在到達深度劑量80%的水平後,其劑量銳減。通過調節設備的不同MeV(百萬電子伏特),可得到臨床所需的各種不同的深度劑量曲線,使病變區獲得高的照射劑量,而病變下面的正常組織所受到的照射劑量則明顯減少,從而使正常組織受到保護。另外電子束治療,可用於大面積的全身照射,劑量的分佈較X線均勻。醫用的電子加速器主要是電子感應加速器(betatron)和直線加速器(linear accelerator),早期也有用靜電加速器(electrostatic accelerator)的。感應加速器電子束流低,所以輸出量低,故現在一般都是用輸出量大的各種類型的直線加速器,它效率高。一般所用的能量在10MeV以下。超過這一能量多用於深部局限性腫瘤的治療。

電子束全身照射,曾用:二野照射法(前、後或或左、右兩面),四野法(前、後、左、右),六野法(前、後、左前、左後、右前和右後),八野法(前、後、左、右和四個斜面)和輪照法(圍繞全身旋轉照射)。無論用哪種照射方法,目的都是為了使全身所接受的劑量達到均勻一致。但由於人體外形複雜,任何一種照射方法都不能完全達到這一目的。二野法側面劑量小,只有20%的劑量到達4mm深度;四野法比二野法有改善,但全身劑量的均勻性仍然不滿意,六野法在深部7mm以內劑量的均勻性有提高,但在軀體凹陷處劑量較非凹陷處低20%;八野法更使全身劑量均勻,但凹陷處劑量仍較非凹陷處低12%,輪照法在劑量的均勻性方面最好,但電子射束被軀體膨出部分阻礙,使凹陷處的劑量仍少10%。故Tetenes等[1]結論,TSEBT應以輪照法和八野法為佳,此兩種方法可以彌補低野照射法所致的凹陷處劑量的不足。

為達到全身均勻一致的劑量,曾報告了一些改良方法。Sewchand等[2]採用六野法,電子射束為擺動式,上下掃描,使表面劑量的一致性在±7%以內。Tetenes等[1]在直線加速器前面加一個由聚乙烯苯製成的扁平濾器,使產生一個不平行的電子射束,在7m遠處形成一個2m直徑的剖面。表面劑量的一致性為土8%,但因一般人都低於2m,故其垂直方向的劑量變化不超過±5%。照射劑量均以組織吸收劑量拉德(rad)為單位。TSEBT的每個療程300一3000 rad不等,對草樣肉芽腫(MF)特別是腫瘤性損害所用劑量較大。照射野愈多,總劑量也趨於增大。現在都傾向於大劑量治療。每天照射1~3野,每周照射1一5次不等。對不愈或復發病人可用至3~4個療程,重複療程時要間隔2~3個月。通常全身皮膚照射所用的電子束能量在1.5~8MeV之間,源皮距離3~4m,Williams等[3]用可移動的治療床進行照射,使平均照射距離縮短在1~3m處。電子束的穿透力與電壓成正比,通常都掌握80%的劑量在皮膚0.45~1.1m深處。對於能量固定的設備,可加用碳片減速裝置來調節電子束的穿透力[4],例如在能量固定為8MeV直線加速器前面加用2cm厚的碳片,80%的劑量在4.5mm處,碳片厚1.75cm時,80%的劑量在6.5mm處。TSEBT治療時,眼睛要用鉛罩防護。足踱和下肢內側等隱蔽部位尚需要單獨照射。

臨床應用 編輯

TSEBT療法臨床上主要用於全身性表淺腫瘤和全身性皮膚病的治療。MF是最合適的適應症,其他還有泛發性皮膚淋巴肉瘤、何杰金氏病、皮膚淋巴細胞性白血病、各種類型的紅皮病、銀屑病、異位性皮炎和播散型神經性皮炎等。最早由Hare等[5]用靜電加速器,2.5MeV,治療5例MF患者,使皮損得到完全消退。Fromer等[5]用同樣方法治療7例良性皮膚病病人,其中剝脫性皮炎3例、播散型神經性皮炎2例、異位性皮炎1例、全身性銀屑病1例。除後者中等改善外,其他都明顯好轉。Szur等[4]用同樣加速器治療泛發性皮膚病9例,其中包括MF 5例、濕疹基礎上引起的剝脫性皮炎2例、泛發性銀屑病和網織細胞增生性紅皮病各1例。照射總量1200一1800 rad,結果對MF和網織細胞增生症均得到很滿意的療效。

自直線加速器應用以來,對MF的報告較多,根據這些報告,療效是肯定的,在治療期間症狀即見改善,完全緩解者可佔半數左右。通過隨訪觀察,其中一部分病例可緩解2一4年,個別可達12年[6]。但TSEBT對MF的療效,與該病的範圍、類型和活動與否有關,也和照射劑量有關。在完全緩解的病人中,就範圍來說,局限型所佔比例最大(70~80%),緩解期也長,廣泛損害和發展中的病人緩解率低。以類型而言,對濕疹性損害及紅皮病型最好,斑塊性和苔醉性損害次之,腫瘤較差。在劑量方面,劑量越大緩解率越高,總劑量至少2000rad以上才能獲得滿意療效。Theodore等[7]以低於1500rad的劑量治療的20例中,一個療程之後只14例治癒,近一半病例需要重複治療。Fuks等[8]在所治療的132例中,10Orad完全緩解者只佔全部完全緩解者的19%,1000一2000rad的佔55%,高於2000rad的佔73%,2500rad以上的29例中17例完全緩解。Williams等[3]認為2400rad這一劑量對紅皮病和濕疹性損害是合適劑量,對腫瘤則劑量不足,因為它只能穿透0.75~1cm,而腫瘤損害的深度超過這一範圍。有內臟和淋巴結受侵者療效不佳。

除MF外,TSEBT還用於治療全身性淋巴肉瘤和何杰金氏病等。一般常採用左、右兩野照射法。所用劑量遠比MF低。根據幾篇報告(10一12)以每次10rad,總量100一300rad,所治療的全身性淋巴肉瘤中,完全緩解率45~69%。療效也和類型有關,結節性損害效果較好,瀰漫性效果差,就5年存活率而言,分化良好者均有效,分化不良的結節性損害78%有效,分化不良的瀰漫性損害56%有效。對於伴有白血病性的淋巴肉瘤效果差。TSEBT對大約50%未分化的紅皮病有療效,而對銀屑病性紅皮病效果差。

總之,TSEBT對MF和全身性淋巴肉瘤的緩解率和存活率接近於當前通用的化療。Van Scott等[7]以氮芥外用治療MF,完全緩解率為49%(37/76)。Devita等聯合化療治療27列進行性瀰漫性網織細胞肉130瘤,完全緩解率為40% (11/27)。但由於TSEBT使用方便和病人的耐受性較好,所以作者們認為TSEBT是治療限於皮膚的淋巴肉瘤和MF早期的有效方法,如果治療後不能完全緩解,可以再用化療。許多作者提出對MF和淋巴肉瘤等全身表淺腫瘤,在TSEBT治療完成後,對殘存損害或淋巴結應給予補充局部電子束照射或X線治療。也有人建議TSEBT和局部外用芥子氣或氮芥作聯合治療,可增加限於皮膚的MF的治癒機會[8],或在TSEBT治療後不愈患者可再進行化療或免疫療法,特別對腫瘤期患者[7]

治療反應 編輯

一般都能耐受。治療中和治療後周圍血液檢查,骨髓抑制並不明顯,或者是暫時的、輕微的,只少數病人發生白細胞(特別是淋巴細胞)和血小板的減少。但Huys報告的26例中有5例發生嚴重骨髓抑制,大多在3個月內恢復正常。皮膚的放射性皮炎和劑量有關,2400ard可能在照射區域發生紅斑,毛髮和指甲的暫時脫落,但汗腺分泌不受影響。3000rad以上可引起色素沉着和輕度皮膚萎縮,重複療程常產生皮膚萎縮、乾燥、毛細血管擴張和持久性毛髮脫落。Price隨訪了10年前用1000一2800rad劑量所治療的10例MF患者。他們大多數在治療中或治療後發生過放射性皮炎,如紅斑、水腫、色素沉着、脫屑、脫毛、指甲脫落、水疱和大疱等,但僅少數發生慢性損害,如皮膚萎縮、毛細血管擴張、皮膚乾燥和指甲縱嵴等。還有1例發生基底細胞上皮瘤。晚期皮炎的病理改變主要是表皮萎縮,真皮乳頭水腫,毛細血管擴張和真皮上部噬色素細胞沉着。有關TSEBT治療後引起的惡變問題,文獻中報告很少,除Pirce報告10例中有1何發生基底細胞上皮瘤外,Johnson對用TSEBT治療的淋巴肉瘤病人隨訪時發現,對淋巴結同時進行補充局部電子束照射的8例病人中,在治療後5年,有2例發生急性髓性白血病,但單用TSEBT治療的31例中沒有出現髓性增生證據,因此在治療後能否發生惡性變問題尚未能肯定,有待於繼續觀察。

此外,Proctor等發現以前用TSEBT治療過的5例MF患者發生了皮下結節,臨床上與皮樣囊腫或脂肪瘤相似。病理檢查為皮下浸潤,其中3例為MF組織象,另兩例顯示非特異性皮下浸潤。前3例發生在治療後6個月內;後2例發生在治療後1一25個月。作者解釋這一發現可能是由於TSEBT治療時的深度不夠,皮下深處殘留的腫瘤細胞團發展所致。因而提醒注意,在TSEBT治療後的患者很快發生皮下結節就要警惕MF的復發,早期活檢並早期給予治療。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Tetenes PJ et al: Radiology 122(1): 219,1977
  2. ^ Sewehand W et al:Radiology130(2):493,1079
  3. ^ 3.0 3.1 Williams PC et al: Br J Radiol 52(616):302,1979
  4. ^ 4.0 4.1 Szur L et al: Lancet I(7244):1373,1962
  5. ^ 5.0 5.1 Fromer JE et al: Areh Dermatol 71(3):391,1955
  6. ^ Fuks Z etal: Radiology 100:145,1971
  7. ^ 7.0 7.1 7.2 TlieodoreCMetal:Radiolo`y1(2)30:453,1979
  8. ^ 8.0 8.1 Fuks ZY etal: Cancer 32(6):2385,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