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

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在10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若案件無告訴人,且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時,依法檢察官應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稱為職權再議

被告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亦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明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