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黨人非常法案

反社會黨人非常法案》(德語:Sozialistengesetze),正式名稱為《反對社會民主黨企圖進行危害治安的法令》(德語:Gesetz gegen die gemeingefährlichen Bestrebungen der Sozialdemokratie[1],是德國首相俾斯麥政府頒佈的鎮壓社會主義者的法律。1878年10月19日在德意志帝國議會通過。該法共30條,規定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共產主義的組織皆屬於非法,其各種活動必須解散,禁止為該類組織印刷宣傳品和提供集會場所,在公眾安全受威脅的城市小戒嚴,從事受禁處罰款或判刑。該法令一直持續至1881年3月31日,期間得到多次延長[2]。1890年,俾斯麥辭職後,該法令停止生效。

影響 編輯

《反社會黨人法》將德國社會民主黨和社會主義的工會組織置於非法地位。該法實施期間,約1350多種出版物被查禁,約有1500人被判處總數達850年的監禁,並使893名黨的領袖被驅逐出其居留地,還有些人被迫流亡國外,另外還有325個協會被解散。最爲嚴重的是第二十八條,被稱爲 「小戒嚴」狀態,第二十八條不僅限制了社會民主黨,還使工人運動,一時處於低潮。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幫助下,德國社會民主黨制定了將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相結合的策略,經過英勇鬥爭,逐漸恢復和壯大了自己的組織。[3]

參見 編輯

參考 編輯

  1. ^ 〔俾斯麦〕反社会党人非常法案(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进行危害治安的法令)(1878年). [2023-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4). 
  2. ^ Vernon L. Lidtke, The Outlawed Party: Social Democracy in Germany, 1878-1890.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6.
  3. ^ 《俾斯麥與1878年〈反社會主義者法〉的頒佈》. 成大歷史學報. 2007: 139–153.  Authors list列表中的|first1=缺少|last1= (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