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對性(英:Privity of contract)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僅僅對通過意思表示接受合同約束的合同雙方有約束力,而對合同第三人一般沒有約束力。一般認為,合同相對性起源於羅馬法中的債的相對性,在羅馬法中,債(obligation)這個詞,有時也稱為「法鎖」(juris vinelum)。所謂法鎖或法律上的鎖鏈,即指債的關係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涉及特定的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相比較於作為對世權的物權,債權也被稱之為『對人權』。
合同相對性也是作為現代民法基石的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